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ID:32381862

大小:545.51 KB

页数:39页

时间:2019-02-04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_第1页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_第2页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_第3页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_第4页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产业布局和能源结构调整第一节调整产业布局第二节调整能源结构第五章工业源污染防治第一节炉窑污染防治第二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六章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一节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节船舶污染防治第七章面源污染防治第一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二节餐饮污染防治第三节农林业及其他污染防治第八章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九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行政区域。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行政区域。第三条(大气考核)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各项工作进展情况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县(市

3、、区)的大气污染房子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条(政府问责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国家和省—2—有关规定,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第五条(网格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监管网格管理,相关管理人员对所负责区域内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报告有关行政主

4、管部门,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六条(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第七条(科学技术和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

5、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推动公众、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第八条(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与经济发展等衔接)大气环境—3—质量改善目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第九条(编制持续保持达标规划)省人民政府和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要求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采取措施,保持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

6、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地级以上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规划应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第十条(规划编制要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改善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省人民政府应当

7、将城市政府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改善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内容。—4—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能源结构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三)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油品等能源质量管理,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加工、销售、进口、使用的煤炭、油

8、品等能源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