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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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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土地是指乡(镇)、村、组(社)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四荒”。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
2、殖水面等。“四荒”是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第四条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第五条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三)合理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四)有利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第六条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受法
3、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乡(镇)所有的集体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第二章发包方、
4、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发包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发包,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发包。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是集体土地的承包方。第九条发包方行使下列权利:(一)依法管理、监督承包方的经营活动;(二)提出机动地、“四荒”发包方案;(三)依法收取承包费。第十条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二)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三)保护承包方合法经营活动;(四)组织承包方培肥地力、改善生
5、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五)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档案。第十一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生产经营自主权;(二)承包经营收益权;(三)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服务;(四)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要求提供产品及费用。第十二条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发包方的依法管理和监督;(二)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培肥地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三)保护土地及设施;(四)依法足额、及时缴纳承包费。第三章农用地承包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农户承包集体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承包户内增加人口不增加承包地,减少
6、人口不减少承包地。第十四条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和全户消亡且没有农业户籍法定继承人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全部承包地,收回的承包地纳入机动地管理。前款所列承包方已将承包地转让的,发包方应当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合同,按机动地标准收取费用。原转让合同即行解除。第十五条承包方之间自愿协商串换承包地的,应当签订协议,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按照基本等质等量的原则,可以与承包方协商串换承包地。第十六条机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机动地主要用于国家征地、农田基本建设、新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集体办企业
7、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的补给。机动地的发包方式、收费标准、经营期限等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机动地发包收入在支付相应的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后,全部计入机动地所有者村或组(社)的公积金。机动地权属关系不得改变,属于村、组(社)所有的机动地,应当分别归村、组(社)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第十七条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
8、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支付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后,剩余部分计入该村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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