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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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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文件地环字006号北京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中心研究所开展自主创新,促进科技经费的优化配置,规范和加强中心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功能开发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功能开发项目是我院科研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以科研工作需求为导向,通过对现有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和技术改进,拓展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提升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而实施的项目。第三条设立功能
2、开发项目主要用于项目依托单位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所级中心”)技术队伍的培养,稳定一批高水平的技术支撑队伍,不断提升所级中心的实验技术水平和仪器创新研制能力。第四条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指导推动中心研究所组织开展功能开发项目工作;(二)审核备案功能开发项目实施方案;(三)功能开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四)向院条财局汇总编报功能开发项目经费需求,统筹协调项目排序;(五)组织功能开发项目成果应用与技术推广。第五条项目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布局和科研需求,凝练功能开发项目;(二)按管理程序和要求组织编报功能开发项目实施方案;(三
3、)功能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四)组织功能开发项目成果应用与技术推广。第六条功能开发项目资助范围(一)重点支持对现有仪器设备实验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主要包括关键单元部件及器件技术的研发和集成新技术、新方法的软件开发等工作。(二)对于单纯的实验方法类研究项目和通过购置商用部件、器件提升仪器设备性能项目一般不予资助。(三)只支持项目依托单位所级中心的技术支撑人员。第七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及验收注意事项(一)严格按实施方案执行,不得延期验收保证项目按时圆满完成;(二)提交财务支出的ARP清单,超过万元的支出需提交ARP财务报销清单;(三)区域中心组织验收前
4、,需提交项目依托单位组织的技术验收,提交技术验收报告或测试报告;(四)健全各类档案。第八条功能开发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给予支持,宽进严出,鼓励技术成果应用和推广。项目获得立项的基本条件是:(一)项目符合院科研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支持政策,符合研究所的科技发展规划。(二)项目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三)项目应对现有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有明显提升,使用功能得到较大拓展,对科研工作有明显的支撑和促进作用。第九条功能开发项目事后资助方式包括:项目择优事后资助(以下简称“后资助”)和项目技术成果推广事后奖励(以下简称“推广奖励”)两种方式。(一)后资助:是指项
5、目依托单位根据自身科研实际需求,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改进和技术方法创新,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立项并向中心报告备案,同时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项目研发活动,中心组织专家对所属依托单位的项目进行验收,院条财局择优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后资助。(二)推广奖励: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将已通过验收的功能开发项目技术成果进行有效推广且应用效果显著的,项目依托单位向中心提出奖励申请,中心组织审核后,向院条财局申请一定的财政经费奖励。第十条获得立项的功能开发项目的后资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第十一条项目依托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科研工作任务和需求加强公共技术支撑系统建设,有计划、有
6、目的地组织功能开发项目的研发工作,并按照年度统一要求编制《中国科学院功能开发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每年8月底之前,报区域中心进行备案,同时投入资金先期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每年9月15日前,区域中心将各单位申请报备的功能开发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院条财局备案。第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完成功能开发项目研发工作后,拟申请院后资助的项目,应按统一要求编制《中国科学院功能开发项目项目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并报区域中心申请验收。第十四条中心按年度统一组织备案功能开发项目的验收,每年9月15日前统一组织验收,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得延迟验收。验收工作审
7、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一)功能开发项目是否与科研工作需求有效结合,并达到预期应用的目标。(二)功能开发项目研发内容是否符合项目资助范围,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实施方案规定的验收要求。(三)功能开发项目负责人和开发团队是否属于所级中心技术支撑人员。(四)功能开发项目经费支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第十五条验收专家根据第十四条对项目进行打分,区域中心根据验收专家的打分对项目进行排序,选定优秀项目,提出资助额度并报院条财局进行审批。第十六条功能开发项目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累计达到5家及以上单位的,各项目依托单位向中心提出申请推广奖励,由中心向院条财局统
8、一申请推广奖励。第十七条每年9月15日前,区域中心统一将推广奖励申请报院条财局进行审定。每个项目的推广奖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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