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医院(门诊、药店)结算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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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结算需上报材料由于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上报材料不统一、不规范,为我局医疗审核、档案整理等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现将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结算材料规范如下: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每个工作日上班时间内RTX必须在线,医疗审核岗今后一律使用RTX通知有关事宜,如不在线后果自负。二、医院申报的材料(一)职工医疗:职工医疗报销需申报职工医疗保险明细表、汇总表及住院职工名单(名单系统可自动生成)。此外,医院需上报每名住院职工的以下材料:1、费用发票(必须加盖公章);2、药品清单;3、诊断证明(加盖公章有效);4、结算单;5、单位证明;6、如是独立缴费人员须加社保局证明;7、档案

2、目录;(二)居民医疗:居民医疗报销无需到社保局开证明,需申报居民医疗保险明细表、汇总表、支付表及住院居民名单(名单系统可自动生成)。此外,医院需上报每名住院居民的以下材料:1、费用发票(必须加盖公章);2、药费清单;3、诊断证明(加盖公章有效);4、结算单;5、档案目录;(三)离休人员、二乙人员及县领导:需上报离休人员、二乙人员及县领导医疗报销明细、汇总表及档案目录。二、门诊及药店:(一)门诊需上报以下材料:1、门诊个人账户支出情况汇总表;2、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表;3、门诊业务统计表(系统可自动生成);4、门诊需提供患者医疗保险个人支出明细单、处方单如有必要需附带化验单;5

3、、档案目录;(二)药店需上报:1、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表;2、医疗保险个人支出明细单及处方单;3、门诊业务统计表(系统可自动生成);4、档案目录;以上材料需按照名单人员类别依次装订,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随意更改样表,对于不符合规范的医疗申报,医疗审核岗将延期审核或拒付,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医疗机构自行负责。以上材料后附样本,如有不明之处可向社保局医疗审核岗咨询。联系人:姜韦电话:15909071186杨文谭电话:1377975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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