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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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8日】【来源:科技司】【字体:大 中 小】                                                                工信厅科函[201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47号),落实《关于加强2011年工业质量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科[2011]114号)的工作要求,决

2、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指导试点企业提高品牌培育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品牌培育的能力和绩效。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的具体措施、操作办法和工作模式,为下一步在工业行业全面开展品牌培育工作提供经验。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组织和协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组织和实施,负责遴选试点企业、培育品牌专家队伍、落实相关配套资源和激

3、励政策措施;全国性行业协会根据行业特点负责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的行业性指导,行业试点企业的推荐。  三、试点工作的指导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研究编制了《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第一部分实施指南》(附件1)和《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第二部分评价指南》(附件2),作为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四、试点单位的推荐  (一)试点企业推荐程序  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首批试点企业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推荐单位应填写《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推荐表》(附件3),于2011年10月14日前报我部科技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试点工作不限制试

4、点企业的行业类别,建议以大众消费产品产业链上的工业企业为重点。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1.拥有自主品牌,有较强的品牌意识和一定的品牌管理基础。  2.诚信经营,产品质量稳定,具有良好的质量信誉。  3.在地区、行业具有影响力,或所生产的产品具有较高的自主知识产权含量。  4.已经建立实施了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5.列入地区、行业品牌发展计划的工业企业优先考虑。  五、试点工作的内容和安排  (一)培训工作  我部组织技术支持单位,于2011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在华北、华南和华东举办三期试点骨干培训研讨会。重点

5、培训研讨《实施指南》和《评价指南》,为试点工作培养专业力量。试点企业应派主管品牌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品牌业务骨干人员参加。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可组织有关品牌培育方面的专家参加。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拟自行组织本地区或行业试点培训工作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于10月14日前将培训安排报我部科技司,以便协调安排。  (二)试点企业的任务  试点企业要发挥品牌培育工作的主体作用,完成好以下任务。  1.开展内部宣传和培训,培养企业内部骨干人员。  2.开展品牌培育现状调研和初始评价,摸清企业品牌培育工作状况。  3.确定品牌战

6、略,明确品牌培育目标,策划品牌培育活动,建立文件化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  4.监视和测量品牌培育体系运行情况,组织开展内部审核、自我评价和管理评审等活动,评价品牌培育能力和绩效。  5.改进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总结分享品牌培育经验。  (三)对试点企业的技术支持  我部委托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赛宝认证中心、中国质量协会等技术支持单位对试点企业进行调研指导。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为试点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针对试点企业品牌培育工作现状和特点,与试点企业共同制定试点工作计划。技术指导工作包括指导企业内部培训、初始评价、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

7、,以及开展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等工作。  (四)对试点企业品牌培育能力进行评价  2012年8月,我部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在总结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试点企业品牌培育能力评价工作。  六、试点工作的总结和交流  2012年9月,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组织试点企业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我部科技司。  2012年10月,我部将在分析评价结果,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交流分享试点工作经验。  七、工作要求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工业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各地工业

8、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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