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366292
大小:485.66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9-02-03
《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是指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本规定所称特殊服务业务,是指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
2、内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第四条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任一项或者多项邮政普遍服务
3、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1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出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二)在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可能造成影响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相应的补救措施;(三)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当确保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
4、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能够正常开展。第五条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由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申请文件;(二)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邮政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三)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原因的证明文件。第六条市(地
5、)邮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2(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邮政企业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邮政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邮政企业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邮政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未按期
6、提交的,邮政管理部门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五)邮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六)申请事项属于邮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邮政企业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七条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
7、时,应当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制作实地核查笔录;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如实填报用户意见调查汇3总表。第八条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在材料审查或者实地核查中,发现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九条市(地)邮政管理机构认为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
8、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第十条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