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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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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山西省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进行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山西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通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对从事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进行确认,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负责建立全省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名册并对外公布。第五条在山西省境内进行电
2、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除提供贷款或资金方有合法的特
3、殊要求外,也应当按本规定进行招标。第六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第七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都要严格执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确保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进行。第八条10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其自行招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向信息产业部申报,由信息产业部批准发证。评标专家资格向信息产业部申报审批,评标专家库直接报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对外公布。信息产业部负责对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并受理投诉。第二章自行招标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经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取得自行招标资
4、格后,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限额以上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应当遵守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第十条招标人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通信企业;(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三)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评标的能力;(四)有负责招标工作的机构或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第十一条通信企业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填写《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全省通信企业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向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申报,经审查合格的由省通信管理局颁发自行招标资
5、格确认文件,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招标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山西省通信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第十三条招标人初次申报自行招标资格的,其自行招标资格定为临时资格,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向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申报。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招标人申报自行招标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自行招标资格。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六条凡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本实施办法所称通信建
6、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对通信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及主要国内设备、器材采购招标的代理。10第十七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乙级。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山西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合格后,由省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第十八条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二)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以及开展招
7、标代理业务所需设备等办公条件;(五)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相应专业评标的能力;(六)有按规定组建的评标专家库。第十九条申请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及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必须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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