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

《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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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B(1)1249/09-10(01)《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448章附屬法例A)檢討後建議序言空運牌照局(下稱“牌照局”)根據《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448章附屬法例A,下稱“《規例》”)成立,負責向本地航空公司發牌,以供本地航空公司經營往返香港和世界任何航點的定期航空服務。我們檢討了牌照局的規管制度,希望持份者因應檢討建議發表意見。我們會視乎諮詢結果,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規例》的建議。建議摘要2.我們建議:一般事宜(a)更新一般政策的措辭,改為“牌照局須顧及航空服務的整體發展,目的是確保為公眾提供最有效的服務,牌照局亦

2、須顧及整體公眾利益”;首次申請人(b)首次申請牌照的航空公司(即該航空公司在申請時沒有持有牌照局任何牌照),必須向牌照局證明,令牌照局合理地滿意,由開始經營起計24個月內,該公司可在任何時間履行在切合實際的假設下訂定的實質和潛在責任;並由開始經營起計三個月內,在無須計及營運所賺取收入的情況下,支付根據業務計劃運作所涉及,以及1在切合實際的假設下釐定的固定和營運開支;(c)為施行上文(b)項的規定,每名申請人必須提交至少首兩年經營的業務計劃,詳列申請人與任何其他商業活動有關的財務連繫(包括直接或透過相關企業進行的商業活動)。申請人亦必須提

3、供所有相關資料;牌照持有人的牌照(d)牌照持有人在牌照有效期屆滿後申請續期,或申請新的牌照,必須向牌照局證明,令牌照局合理地滿意,該公司可履行12個月的實質和潛在責任。為此,牌照持有人必須提交至少涵蓋12個月的業務計劃,提交日期為計劃涵蓋期前兩個月;通報規定(e)牌照持有人必須就任何擬議合併或收購行動,預先通知牌照局;(f)如佔牌照持有人或牌照持有人控股公司總持股量10%或以上的任何單一持股量的擁有權出現任何變動,或牌照持有人或牌照持有人控股公司的持股量出現變動以致牌照持有人控制權可能有所改變,牌照持有人必須在14日內通知牌照局;(g)

4、如牌照持有人有股東訂立任何股權質押協議或類似安排,而該項/該等協議或安排因發生拖欠還款事件或出現當中所列的情況而引致佔牌照持有人或牌照持有人控股公司總持股量10%或以上的任何單一持股量的擁有權出現變動,或牌照持有人或牌照持有人控股公司的持股量出現變動以致牌照持有人控制權有所改變,牌照持有人必須在14日內通知牌照局;(h)牌照持有人必須在每個財政年度向牌照局提交前一個財政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提交日期為相關財政年度最後一日起計六個月內;2(i)牌照持有人必須每年向牌照局提交至少涵蓋12個月的業務計劃,提交日期為計劃涵蓋期前兩個月;(j)如

5、牌照持有人可能無法履行責任,以致對經營造成實質的不利影響,必須立刻向牌照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一切相關事實、情況和資料;(k)如牌照持有人有意停止或已停止經營航空服務,必須立刻以書面通知牌照局有關意圖或事實;牌照局的一般權力(l)牌照局應獲賦予權力,可在任何時間評估牌照持有人的財務表現,並要求牌照持有人提供相關資料。如牌照局不再信納牌照持有人可履行12個月的實質和潛在責任,可暫時撤銷或撤銷牌照,或附加或更改任何新訂或現行的發牌條件。牌照撤銷後,牌照局亦應獲賦予權力,在牌照持有人完成重整財務前,批出有效期不超逾12個月的臨時牌照,但以牌照持

6、有人在該段期間有實際機會重整財務至令人滿意為前提。此外,每當有人針對牌照持有人展開破產清盤法律程序或同類法律程序,牌照局可評估牌照持有人的財務狀況,並根據評估結果檢討有關牌照;(m)如牌照持有人明知或罔顧實情向牌照局在要項上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牌照局可暫時撤銷或撤銷牌照;其他事宜豁免申請牌照的規定(n)《規例》第3條應予修訂,清楚訂明本地航空公司以外1的航空公司無需事先向牌照局申領牌照,便可租用香港註冊飛機經營往返香港和另一地方的航空服務;1現時,民航處發出經營許可證,藉以規管本地航空公司以外的航空公司。3聘請顧問的權力(o)牌照

7、局應獲賦予權力聘請顧問,以協助履行職務;以及有關罰則的條文(p)《規例》的罰則條文應按《民航條例》(第448章)第5(2)條訂明的上限更新。一般事宜3.牌照局負責向有意使用香港註冊飛機經營往返香港和世2界任何航點的定期航空服務的人士發牌。《規例》第11條訂明牌照局的一般政策,即該局在審議批給(或拒發)牌照和決定發牌條件時,必須顧及“航空服務的整體協調及發展,目的是確保為公眾提供最有效的服務,同時避免不符合經濟原則的重疊,牌照局亦須顧及整體公眾利益,包括需要或相當可能需要空運設施的人的利益,以及提供該等設施的人的利益。”4.這項一般政策提

8、及的航空服務的協調,以及避免航空服務出現不符合經濟原則的重疊,既不配合近年全球開放航空服務的趨勢,又不符合香港逐步開放航空服務的政策。本港政策的重點是,為了公眾和香港航空業的利益,進一步開放市場,並促進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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