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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0
《湘潭本级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湘潭市本级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目录清单部门收费项目优惠政策申报(办理)程序文件依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学校舍、养老和医疗机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廉租住房、高校后勤服务设施、经济适用住房全额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新建使用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和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单栋商务楼宇,其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按照应缴额的60%和80%征收;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原征拆合法(含认定)建筑面积的1.2倍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申报方带齐相关资料2、填写《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缓减免
2、审批表》3、执收单位初审意见4、市非税局审核意见5、市财政局审核(审批)意见1、《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2号)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61号)5、《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3、(建保(2010)87号)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3号)8、《建设部发展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9、《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10、《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5)36号
4、)1湘潭市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先缴纳后减免。符合《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申请报告,由市林业局签署意见,到省林业厅办理减免退款手续。1、《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2、《湖南省财政厅
5、、湖南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湘财综[2015]44号)湘潭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税务征收缴入国库,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征收。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按年征收,其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当年末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2、用人单位出现国家和省规定的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减交、缓交
6、或者免交。3、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用人单位申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二)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三) 残疾人证原件;(四) 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资料。残疾人联合会接到用人单位的申报,应
7、当予以核实。1、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2、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备注:1、清单不含国家、省级有关单位在我市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2、执行中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更新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内容。3、咨询电话:湘潭市财政局综合科58276041;举报电话:湘潭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管局58276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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