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中的几个难题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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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中的几个难题及处理意见●姜志清(崇川分局)土地登记是土地产权管理的核心环节。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政府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了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相对而言,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建立还是较晚,一些技术和规范制定相对滞后。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很多问题。笔者结合多年土地登记实践,针对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难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仅供参考。●土地所有权登记方面难题一:“农改居”地区土地所有权性质难区分。

2、因征地等原因,造成城市郊区大量村组变成无地(耕地)村组,或人均耕地0.1亩以下。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政策,这些村组应全组成员办理“农改居”8手续,同时,征地后剩余集体土地收归国有。但有些原属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改居之前,已被村集体、或乡镇集体办理使用手续,并给予原所有权单位相应补偿。这些土地所有权如何确定,存在两种矛盾的看法。一种人认为,原村组集体土地在被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如村集体或乡镇集体)办理使用手续,并给予补偿后,其土地所有人已发生了变化。虽然原村组已“农改居”,但该宗土地仍为其他集体所有。另一种人认为,该宗土地虽然进行了补偿,但仅办理了使

3、用手续,仅为使用人发生了变化,土地所有者仍属原村组集体,它随该村组改居后,应一并转为国有土地。由于有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在城市建设需使用该宗土地时,是否需要征用,如何补偿,已成为使用土地的一道难题。处理意见:对于上述土地所有权性质争议,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对照相应法律、政策,得出不同的结论。《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有所有。如果争议土地在城市建设发展后,已属市区范围,即就可定性为国有土地。除此之外,笔者倾向了同意第一种看法,该宗土地仍为集体所有,所有权人为当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村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难

4、题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是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8南通市郊区各乡(镇)村既有村民选举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又有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村经济合作社或实业公司,其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往往是不同法人。法律上,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既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管理,又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

5、理。在两者发生矛盾时,集体土地所有权该确定给谁呢?另外,在村一级,无论是经济组织,还是村委会,都有独立的法人。但各村民小组,基本上也独立核算(南通市郊如此),但法人不明确。其资产和财务等,一般由村里统管。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由哪一级土地所有者来经营和管理呢?由于土地所有者难以确定,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和农村分配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处理意见:上述涉及的两个方面,实际上都是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主体确定问题。对照有关政策,笔者认为,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优先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它代表着农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利益。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

6、众性自治组织,仅能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建立的情况下,代替行使土地所有权。同样,属于乡(镇)农民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应确认给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件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根据以上条款,历史上已属于村民小组(人民公社时称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就直接确权给各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权登记方面难题三:农村住宅合法用地界址不好确

7、定。由于农村比城市用地相对宽松,农村宅基地实际用地面积一般较大,如一户300平方米。在村民建房审批时,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南通市区为规划管理部门),一般批准每户一定的规划档距,如东西长15米,南北宽15米,这样规划用地面积为225平方米。在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民房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正常户型(3-5人户)一般为不超过135平方米。这就造成一个农户宅基地合法面积135平方米小于规划用地面积225平方米,更小于实际用地面积300平方米。(象这种情况,农村里比较普遍,约占到90%以上。)这

8、些农户的合法用地界址如何确定?超出合法用地的土地如何定性,如何处置和管理?这一直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大难题。处理意见:从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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