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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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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化工程之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分析 当前医院气体工程建设与使用中,存在部分设计单位设计经验不足等一系列问题,该如何解决? 医用气体系统净化工程建设过程,共分为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维护4个主要阶段,各阶段均存在的不同程度和性质的问题,以下分别进行介绍和分析。 设计阶段存在的问题 *部分设计单位设计经验不足 安徽人和净化称,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的指导。目前,很多国家对其设计、制造及使用过程,均有严格且详细的规范要求。而我国在该方面落后很多,目前在用的仅有行业规范YY/T0186-94《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及YY/T0187-94《
2、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以及针对手术部局部的GB50333-200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前两个行业规范,由于时间较久、仅针对两种气体,己不能适应今日医院建设的需要。缺乏完善的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的指导,要想使医用气体工程完全满足工程建设和使用的需要,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就必须具有相当的设计与建设经验。因此,建议建设单位选择有医院设计和建设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医用气体系统工程设计。 *建设方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系统深化设计时,多数施工单位缺乏压力管道设计经验,或不具备设计资质 由于目前设计单位,很多不具有医院建筑设计经验,同时又找不到完整的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所以
3、设计单位往往将专业性较强的医用气体系统甩项,请建设单位委托医用气体系统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深化设计。 其中第三条指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为压力管道。 目前,国内从事医用气体系统施工安装的单位很多,基本上都承诺可以承担设计工作,但是建设单位往往忽略其是否具有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以劳部发[1996]140号文发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以
4、下简称“监察规定”。 第十条说,“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八条说,“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除真空吸引和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外,其他医用气体(氧气、压缩空气、氮气、笑气、二氧化碳等)管道的设计压力,通常在0.4~0.6MPa之间,属于“压力管道”。 按照上述“监察规定”的要求,也为了医用气体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更有保障,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医用气体系统深化设计时,应注意检查其是否具有“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
5、的设计资格证”。 施工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部分施工单位未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 早期的医用气体工程,大多为旧建筑改造项目,基本不进行招投标,只由建设单位选定有业绩的单位,完成设计施工。 近来新建工程,多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而招标时对施工方的资质资格认定,往往只注意其是否具备建设部颁发的机电安装的资质,而忽略了压力管道的安装许可证书。 “监察规定”第十二条说,“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同时,“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土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
6、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因此,按照“监察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时,除对其规模、相关业绩、工程质量和售后服务进行全面论证外,还应将“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作为必要条件。 *不按照有关要求,在施工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然后进行施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中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八十八条中规定:“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
7、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五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虽然大部分医用气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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