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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2
《关于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房地(土地)局: 为促进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相对集中,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乡(镇)、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居住向村镇、集镇集中,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现将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的申请和审批 (一)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的内涵。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是指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村、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过程中,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认定确认后,在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按照一定比例申请换取建设占用
2、耕地指标的行为。换取的指标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外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称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 (二)申请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的条件。具备下述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取得建设用地置换指标。 1、国家级小城镇或者市政府确定的中心镇; 2、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获得批准的; 3、区(县)域、乡(镇)域、村镇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获得批准的; 4、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已经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认定确认合格,并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 6、拟新建项目已批准立项; 7、新建项
3、目选址、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还耕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1、立项。立项的程序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程序进行,实施土地置换的建设用地还耕复垦项目属于土地整理项目,一律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材料,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立项所需材料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1)复垦还耕前地籍现状图; (2)标明拟复垦还耕区域范围和四至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 (3)复垦还耕实施方案和资金来源证明; (4)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验收。建设用地复垦还耕
4、项目一律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验,初验合格的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终验。申请终验的应提交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复垦还耕成果报告》,《土地复垦还耕成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立项批复; (2)复垦还耕情况汇总; (3)复垦还耕后经确权的地籍变更图; (4)复垦还耕后地类面积量算表和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技术报告书; (5)复垦还耕前后土地分类面积对比平衡表。 3、确认。终验合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北京市土地置换确认书》并下达有关终验合格证明文件。 (四)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申请和下达。符合申请条件且确需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应向区(县)土地行
5、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合格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和确认,并以《北京市土地置换用地指标使用(调控)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建设用地置换指标。 申请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应提交如下材料: 1、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书面申请; 2、申请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拟用于的建设项目清单及选址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3、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终验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北京市土地置换确认书》、原有建设用地复垦还耕验收合格批复等); 4、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使用及管理 建设用地置换
6、指标经批准下达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使用。通过置换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使用必须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优先用于乡(镇)基础设施、中心村和中心镇建设以及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工业小区建设。 区(县)使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报批建设用地时,可按建设项目或分批次用地报批程序办理征(占)用地手续,《北京市土地置换用地指标使用(调控)通知书》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材料,可作为填报《耕地补充方案》的依据。批准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划拨或者出让供地手续,按照市政府的现行规定办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三、各区(县)在申请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以非法手段获取建设用
7、地置换指标的,撤消尚未使用的指标,对己经使用指标用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附件:1.《北京市土地置换确认书》 2.《北京市置换用地指标使用(调控)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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