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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学术年会“四先两优”申报评选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教育部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国家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新课程背景下骨干教师培训与成长的理论及实践研究》2013年学术年会“四先两优”申报评选通知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为全面贯彻2013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现袁贵仁部长提出的在今后教师队伍建设中,要重视“三个加强”,即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指示,进一步推进各实验区(校)国家“十二五”教育科研规划全国重点课题,总课题组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全国开展“四先两优”评选活动。现就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主办单位:教育部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新课程背景下骨干教师培训与成长的理论及实践研究》总课题
2、组二、协办单位: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数字校园专项基金三、承办单位:北京海纳华优教育科技中心四、“四先两优”评选条件1、先进实验区、先进实验校(1)认真组织,扎实研究,形成了实验区、实验学校的实验报告和成果。(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作风,紧密联系本实验区、实验校的实际开展课题研究,成效显著。(3)能够积极参加总课题组组织的研究活动和有关培训会议。(4)按照实验方案组织教师、学生、家长参加研究。(5)学校安排人员参加2013年的学术年会。2、先进实验工作者(1)引领群众教育科研,积极做好本实验区、实验校课题研究与实验的管理与指导工作。(2)认真规范地做好安全教育科研
3、过程的实验记录,从组织机构、参加人员、活动效果等方面都有相对完整的资料。(3)撰写实验研究论文或研究报告,在有关杂志发表、交流。(4)先进实验工作者从实验区指导组组长、副组长及各实验校子课题联系人中产生。3、先进实验教师(1)重视学校、学生教育理论学习,深刻理解总课题组提出研究的理念,有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作风。(2)必须学校子课题的参加者,在课题实验中落实总课题组的实验项目,并取得明显实效。(3)撰写实验研究论文或研究报告,在有关杂志发表,在本课题开展的评选活动中有一、二等奖的优秀成果,或者在实验过程中形成了鲜明的特色在当地有影响,被同行一致公认。(4)参加过总课题组组织的集中
4、培训活动。4、全国优秀科研校(园)长(1)《新课程背景下骨干教师培训与成长的理论及实践研究》总课题组学校子课题的负责人。(2)积极组织全校教职员工学习校园安全教育理论,认真实施制定子课题实验方案。(3)切实领导教师进行子课题的实验,抓好实验过程的管理,从思想观念、组织行动、经费投入都能落实到位。(4)在子课题的实验中不断提升自己,总结实验成果向总课题组申报并获得2013年优秀成果奖。五、“四先两优”推荐名额每个实验校可推荐先进工作者或实验教师1人。每个实验区可以推荐2所先进实验校,没有建立实验区的单位如自评合格,可以直接报送自荐材料,由总课题专家组审定。各实验区对照条件认真总结自评,
5、如果认为合格,可以报送自荐材料。各实验区可按条件推荐1名优秀校长,没有建立实验区的单位可按条件自荐报送材料,由总课题专家组审定。六、“四先两优”申报程序各单位应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确定推荐先进实验区、实验校、实验教师、实验工作者和优秀科研校长名单,认真填写申报表(后附),无评审费。七、评选办法及要求1、评选工作在教职工中采取差额推荐、逐级考核、公示、申报的办法;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公开、公正、透明、实事求是,尊重民意。组织召开教职工、学生、家长代表座谈会,对提名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选人员并公示。如果发现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等现象,取消该单位所有评优名
6、额,并通报批评。2、评选“先进学校”只上报先进材料和“先进学校登记表”。3、所有表册和材料,书写要清晰、工整。4、上报材料:每名推荐人员的个人先进事迹单行材料1份,推荐表(登记表)1份,基本情况、成果、业绩简况表1份。5、成果、业绩简况登记表、名册报表均在电子表格中拷盘上报。6、各种材料于12月10日报全国骨干教师课题组,逾期不报,按自动放弃处理。表格详见附件八、会议内容:本次年会围绕“骨干教师成长与教育”主题开展。1、本次年会设置:1、优秀论文征集(见附件1)评选表彰;2、先进实验区、先进实验校、先进实验教师、先进实验工作者、优秀科研校长、优质教育成果即“四先两优”的评选表彰。2、
7、本次年会内容:“四先两优”授牌、优秀论文颁奖及宣读、专家学术报告、课题区(校)先进经验交流等环节、港澳人文考察等内容。3、本次年会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四先两优”申报论文征集:10月21日~11月30日。第二阶段:“四先两优”及论文评选:12月1日~12月10日。第三阶段:学术年会暨教育研讨会:12月16日~12月17日。第四阶段:赴香港、澳门教育考察:12月18日~12月21日。九、会议具体事宜1、参会人员各级主管部门的相关领导、学校(职业、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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