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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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本人完全了解山东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山东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保密论文在

2、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八蜀数日飙4蟛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现状(一)道路交通事故之严重性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已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上路的不安全感甚至恐惧感攫取着每一个出行的人,对出行的这种担心与恐惧必然会影响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评价这种牵涉千家万户的社会公益保障,促进国家道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我们政府运调社会进步和向前发展的重要环节,这也是引导交通参与者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积极地消除各种危险行为发生,降低事故发生率和对当前我国交通状况基本资料分析工作的重要一环。道路交通事故

3、的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对这种蔓延全世界的“文明瘟疫”的恐惧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进步,给政府主管部门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压力。目前我国公路基础建设发展迅速,每年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等数字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急剧扩张,公路里程与日俱增,伤亡人数也呈几何递增。从国外情况分析,我国目前已经进入了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预计这种状况将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最近几年全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保持在lO万左右应是保守的数字。以下表格反映的是04、05年几项指标的比较(本文交通事故数字来源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04、2005两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几项指标的比较。\捞全年交通全

4、年死亡全年受伤直接财产年\标劳\事故起数人数损失2004年51788910107748086423.9亿元2005年4502549873846991l18.8亿元表中数字折射出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殛待进一步提高:中国拥有的车辆数量只占世界车辆总数的2%,但死亡率却占世界的15%.(2006年,2007年由于公安部在全国采取许多超常规、超强度的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并行之有效的措施,近两年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等四项指标与其前年持平略有下降)从这组事故数字和公安部的其它数据的分析资科中。我们得知我国目前二,三级公路交通事故的死亡特别突出.比例达到了4蹋.而高

5、速公路看似危险性比较高,山东大学颈士学位论文应该负什么样的注意义务。一切法律责任都必须以权利义务关系为依据,没有法定义务,就不负法律责任。因参与方式的不同,我们将路上的混合交通参与者分为行人与机动车两大类(自行车属行人类)。道路交通最终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机动车还是行人都要同样地遵守交通法规。人的这种道路交通参与方式决定其参与道路交通应负注意义务的种类和程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他所负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就成为其应负责任的认定基准,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就负有在驾驶当中的高度注意义务,行人负有行走时注意车辆的义务,这两类义务有主次之分。这种分责是行政法规对机动车定义的一种分界,这

6、种分类的目的在于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中的行走空间,从民法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负担的角度来看给机动车所下的定义,是为了划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根据这样的标准,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其驾驶人甚至是机动车的所有者,就要比行人接受更多的法规约束以及操纵方面更加强化的注意义务,每位机动车驾驶入在接受培训时都应该接受这种教育并强化这种意识,每时每刻都要提高精神,保证安全,否则就可以说他没有很好地履行注意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任何机动车驾驶人严禁带有情绪进入道路交通,这种教育是要贯穿驾驶人的整个驾驶生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23条有这样的表

7、述: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动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不能不是新交法76条在国内法的渊源。刚才提到的机动车的定义问题和交通参与方式划分问题,这种划分是否合理,以义务主次理论扶持“以人为本”、“保护弱者”能否站的住脚?这也是广大机动车驾驶者最为愤愤不平之处:我开车与否怎么就决定了我是强者或是弱者呢?行人违法导致机动车所有人因赔偿而倾家荡产是否反证了这种。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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