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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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研究引言一、研究的意义在我国,渔业是农业的一部分。渔业属于高投入、高风险行业,各种不确定因素会给渔业生产者带来重大损失,例如,渔业生产需要面对台风、海啸、海洋污染等自然灾害,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收益稳定,以及领土、海域争端带来的政治风险等。保险是防范和化解渔业风险的重要措施。但是,由于渔民的生产作业历来被保险业界定为高危险性承保范围,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被列为职业风险最高级别,其保险费率也最高,因此商业保险在客观上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渔民分散风险的需要。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初步确立了渔业互助保险制度。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产生了诸

2、多问题,制约了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理论上,突出表现为对渔业互助保险性质的争议;实践中,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体制不合理、政府的不适当干预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推进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健康、稳定、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二、研究现状综述目前,国外对渔业互助保险问题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研究,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构建、协会组织、法律监管等方面入手,涉及行政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主要体现为主张政府主导和商业性保险主导。在实践中,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渔业保险制度在制度、法律、协会组织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越性。在日本,商业性渔业保险为主导,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日本渔船保险中央

3、会、全国共济水产业协同组合连合会、全国渔业共济组合连合会针对不同险种进行规范,渔民通过渔业合作社来完成渔业投保;在韩国,渔业保险以政府主导为主,政府更多的是通过立法规范渔业保险,行业组织如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配合实施。在台湾地区,主要是由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组织开展的,该组织管理体系、保险体系、规章制度都比较完善,投保渔民或渔船作为该组织社员,能自主参与行业组织规范的完善,这也为我国借鉴该制度提供了很好的范例。我国学者对渔业互助保险问题探讨较晚,主要是借鉴国外完善的制度体系。根据我1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国国情,我国学者如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博士研究生导师庹国柱

4、教授、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孙颖士等专家学者主要针对渔业互助保险的性质、法律制度完善、协会组织构建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但对于渔业互助保险整体制度的完善还关注不足,而且其主要是从经济学、管理学的角度对这些问题予以分析,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主要是从渔业互助保险的性质出发,从经济法中政府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角度着手,在充分借鉴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渔业互助保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试图构建一个完善有序的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体系,这也是文章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之所在。三、研究内容、方法和创新点本文通过对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的理论探讨

5、和实务总结,借鉴国内外在此领域的研究成果,评析几种典型的观点,并对完善该制度进行了设想。研究方法有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具体通过收集国内外学者在此领域所做的研究,比较国内不同地区和国内国外在此领域的实践和探索。希望能够通过笔者的研究为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作出贡献。一、渔业互助保险制度的一般理论(一)渔业互助保险界定渔业保险是指由保险组织为渔业从业者在水产养殖、捕捞、加工、储运等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渔业保险又具体包括三类:第一种是针对水产养殖开设的水产养殖保险;第二种是针对渔业生产、加工设施设备的渔船保

6、险、渔业码头保险等渔业生产资料的保险;第三种是针1对渔业从业者开设的雇主责任保险和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助保险是由面临同样风险和有共同要求的主体自愿组织起来,以分摊金的方式预交风险损失补偿的一种保险形式。这种互助形式曾存在于古今各种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组织之中,如古埃及建造金字塔石匠中的互助基金组织、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1林嘉著《社会保险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1页。2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研究中世纪的工匠行会、商人行会、宗教行会等各种行会。在我国,渔业属于大农业,渔业保险也是农业保险的一种。渔业互助保险是结合我国保险事业发展阶段、渔业生产水平应运而生的

7、。它不同于一般的由被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模式。我国的渔业互助保险是由政府、保险组织(主要是渔业互保协会)、被保险人(渔业生产者)三方承担一定的保险金额,按照渔业互保条款,由保险组织(主要是渔业互保协会)负责承保,渔业保险各部门相互配合,坚持“互助共济”原则,减少渔业生产过程中损失的一种保险制度。(二)我国渔业保险的发展历程1.尝试阶段——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包大揽”与“全面萎缩”我国商业性渔业保险始于198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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