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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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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度构建进行深入研究,能更好地通过完善法律政策环境、提供法律支持的方式,促使碳排放权交易发挥现实的作用,助益于我国当前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清洁生产方式的推行,实现低碳国家的目标。3.国内外研究现状目前,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研究多是结合碳排放权交易的特点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的基本理论上进行的延伸。这些研究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探讨,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模式上给出了不同的见解,并从经济、法律等多重层面提出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意见。(1)碳排放权定义和特征方面,邓海峰(2005)《环境容量的准物权化及其权利构成》认为排放权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限量使用权,是一种准物权。
2、排放权的思想来源于经济学家对环境问题的分析,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Dales在《污染财产与价格》一文中首先在排放权交易的设计中界定了排放权,即是权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如果允许这项权利在特定条件下进行交易,便成为可交易的排放权。在具体特征方面,魏东、岳杰(2010)《低碳经济模式下的碳排放权效率探析》认为碳排放权主要有以下特征:完备性、排他性、可转让性、可实施性。孙法柏、李晓芬(2010)《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认为碳排放权具有排他性和可交易性外还具有稀缺性。于天飞(2007)《碳排放权交易的产权分析》提出产权具有五个特征,即稀缺
3、性、强制性、排他性、可交易性、可分割性。以上学者虽然在碳排放权的具体特征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都认为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前提在于建立可以实施的财产权,只有确立了碳排放权的财产属性,才能使碳排放权交易从理论走向实践,并通过实践进一步完善理论。(2)碳排放权交易的模式方面,存在分歧比较大的是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不仅我国学者在这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国外的学者对这个问题有着诸多的争论。CramtonandKerr(1999)认为拍卖方式更优是因为拍卖收益可以回收成本减少扭曲课税(双向红利假设),可以刺激排污主体创新生产方式,避免市场造成失真的、具有争议
4、性的、意外收获的政府奖励。Stavins(1997)撰文指出豁免方式(基准线方式)更受欢迎。StefanWeishaar(2007)在封闭市场和开放市场的不同条件下对这些方式做了比较,拍卖分配和豁免的区别在于,参与拍卖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拍卖规则自行决定他们愿意支付的排放权价格,而豁免则是要有行政机构参与进来,他们拥有更多的裁量权进行定价和最后的分配。免费分配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行政主体的分配方案取决于过去一段时间的生产数据(豁免基准),这些数据是建立在生产标准或其他行政标准的基础之上。并认为在一个封闭的市场环境,拍卖能更好解决定价问题并且更富有分配效率,但是拍卖分配需
5、要依赖于一个有效的二级市场。在一个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其他方式将比拍卖方式更有效率。根据我国国情,大部分学者现阶段更青睐于免费分配。傅强、李涛(2010)《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国际借鉴及2路径选择》认为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宜采用混合分配方式。陈庆能和沈满洪(2009)《排污权交易模式比较研究》则认为在短期中,应以无偿分配模式为主,有偿分配模式为辅,以实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顺利推广;在长期中,应以有偿分配模式为主,以实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有效运行。(3)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刘晓中(2010)《浅析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认为排放权交易主体指有资格进行排放权买卖的个人和各种
6、组织,主要有直接进行排放权交易的双方、服务主体和监管主体。冷罗生(2010)《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政策思考》认为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有五类,即碳排放超标的企业、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商业化运作的碳基金、银行类买方和其他类买方(其他类买方包括个人、基金会等以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为目的的非商业性组织)。幸红(2006)《排污权交易及其法律规范》认为排污权交易的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排污权买卖的个人和各种组织,除了排污者,政府、社会组织乃至个人等非排污者同样享有排污权买卖的权利。臧新生(2010)提出要解决二氧化碳排放最根本的责任来源,应该研究建立“个人碳信用配额”。
7、MichaelAhlfeimi和FriedrichSchneiderand(2002)“AllowingforHouseholdPreferencesinEmissionTrading”认为一般公众也应该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中来,初始分配也可以让家庭单位成为分配对象,家庭参与进来可以更好地促进碳排排放权交易。目前基本认可的主体主要有排污已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方、排污指标的不足的受让方、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分歧的是环保组织、个人、家庭单位是否可以成为排放权交易的主体。(4)碳排放权交易的完善方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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