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5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废气治理技改环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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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年产35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废气治理技改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齐河县建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0一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

2、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年产35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废气治理技改项目建设单位齐河县建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冉联系人李

3、冉通讯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马集镇苑庄村邮政联系电话15092570888传真251105编码建设地点德州市齐河县马集镇苑庄村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文号行业类别建设性质技改N7722大气污染治理及代码占地面积绿化面积4000-(平方米)(平方米)总投资其中环保环保投资占总132.5132.5100(万元)投资(万元)投资比例(%)评价经费投产日期2017年7月(万元)工程内容及规模:1、项目由来齐河县建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占地11590平方米,公司现有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一条,生产规模为3500万标块/年。该企业2006年

4、4月2日由青岛大学环境影响影响评价中心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06年4月10日经齐河县环境环保局批复(附件3);2006年12月30日经齐河县环境保护局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并出具批复意见(附件4)。原项目环评、运行验收期间执行的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标准,2013年国家针对砖瓦行业专门发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鲁环发[2016]162号《山东省窑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5、德政办明电[2016]163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窑炉监管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齐国土资发[2017]32号《齐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按照《齐河县砖瓦窑、石灰窑集中政治标准》要求,在原项目基础上,齐河县建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开展废气治理技改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32.5万元,主要用于现1有项目中产生的废气、扬尘污染治理等。公司现有项目环评及验收情况详见表1.表1公司现有项目环评及验收情况一览表编号项目名称概况青岛大学环境影响影响评价中心编齐河县建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500万1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6、齐河县环保局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2006年4月10日完成审批齐河县建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500万齐河县环保局2006年12月30日完2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成环保验收,并出具批复意见。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本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应该做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于2017年6月委托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见附件1)。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对厂址周围环境状况和项目生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收集了有关资料,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该项目的环境影

7、响评价报告表。2、项目建设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废气治理技改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中第一类“鼓励类”中第三十八项“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15条“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该企业属于齐河县保留整治砖瓦窑企业(附件7),该项目建设符合要求。(2)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原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附件5),该项目为原项目技术改造,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地村镇规划总体要求。(3)用地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齐河县建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在

8、厂区内现有设备和厂房的基础上进行,根据企业提供资料(附件6),该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要求。(4)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保政策的符合性分析国办发[2013]3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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