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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模式问题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研究高有关,也受道路状况、交通安全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影响;既与部分车种的赔付率过高有关,也受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因素就是,有些基层法院在判决交强险赔案中,打破了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分项责任限额,不认同除外责任和医疗赔偿标准限制,导致赔付率大幅增加。有关专家指出,交强险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更深层次来看,与现有的经营模式有关圆。国际上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险”)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商业化经营模
2、式,这种模式下,通常国家只规定强制险费率的上限,各保险公司自主制定强制险费率、条款,自负盈亏;第二种是代办模式,这种经营模式中,国家成为强制险经营的主体,保险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政府还减免强制险的营业税;第三种是国家专营模式,此种模式较为独特,由国家设立的专门经营强制保险或强制险的公司进行该险种的运营,目前世界上仅有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模式。而我国的交强险经营模式是介于第一种和第二种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费率是根据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制定并归国家管控,经营结果却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种情况
3、下,相当于政府制定了交强险的价格,却不承担此价格下经营的亏损,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交强险费率调整的不及时。更进一步来看,交强险费率厘定的“不盈不亏’’原则与商业性公司利润最大化的内在要求必然存在很大的冲突。更何况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发展程度差异非常大,统一的费率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的车型显然有失公平,而交强险费率制定者与经营者之间脱节的经营模式正是导致这些的关键。因此,本文将通过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强制险经营模式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探索建立适合我国的交强险经营模式,以完善我国的交强险制度,更好地发挥交强险的功能。1
4、.2文献综述由于我国交强险起步很晚,经营至今只有6年半,对于经营模式的研究也比较少,主要集中在:(1)我国现行交强险经营模式的弊端:李若瑾(2007)认为,我国现行的交强险经营模式下,依“不盈不亏"原则制定出的交强险费率不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他在比较了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交强险的条款以后得到的结论是:在交强险由保险公司代办的情况下,不顾代办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策略、盈利状况的不同,仅仅以“不盈不亏”为准则制定的费率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对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
5、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第2页,共34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研究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苏祖鹏(2009)在研究了目前国际上主流的交强险经营模式和我国现行的经营模式后,认为我国的交强险经营模式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实行商业化运作,另一方面又要求交强险体现社会效益,在费率的制定和审批环节上遵循“不盈不亏”原则,在厘定费率时不考虑预定利润率因子。结果,实践中“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与“独立运
6、营”的经营模式发生了逻辑上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又使交强险陷入左右两难的尴尬境地。林峥和刘洋认为我国目前交强险经营模式存在着逻辑矛盾,首先,不盈利不亏损”原则与商业性公司利润最大化存在逻辑矛盾,其次,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市场公平原则之间存在逻辑矛盾。(2)对于改善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的建议:于学毅(2008)认为,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国家再保险”制度,重视政府在交强险经营中的作用。他在《借鉴国外经验规范与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一文中提到,由于投保人购买交强险的行为具有正外部性,市场无法完成资源的最优配置,政府应该对其进
7、行一定的干预。张领伟和罗鸣(2009)在分析了台湾地区交强险的运营模式后,认为我国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采取公办民营模式下允许交强险微盈的经营模式。他们认为,政府要做的除了防止恶性竞争和价格同盟外,可以借鉴台湾经验,建立保险公司微观主体自我调剂盈亏机制。顾长河和张婧(2011)认为,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应向商业运营模式转变,他们对交强险的两种经营模式进行比较得出,与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相比较而言,商业运作模式在很多极大的优势,比如不用政府过多介入、保险人过滤道德风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节省国家财政等等
8、。陈迎超(2011)认为,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一方面国家职能强大,政企不分现象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国家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较低。从国情上来看,我国更适合采取完全商业化的交强险经营模式,通过对保险费率的适当监管及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管理水平,让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投保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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