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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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关键词:离婚案件、共同财产、处理难我国的离婚制度虽然在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但在社会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新思潮、新理念的日益更迭,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也受到来自各种因素的冲击和影响。一、夫妻财产关系的问题夫妻财产涉及的内容很多,但最核心的问题无非是哪些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哪些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对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作了如下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基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

2、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问题的处理(一)涉及按揭房屋问题的处理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问题成为一个热点。下面是一个案例:5某男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62万元,其首付12万元,从银行贷款50万

3、元,每月还款额度为3600元左右,期限20年。该套房屋婚前已经交付,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离婚时该套房屋价值100万元,婚前某男已支付按揭贷款本息25万元,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本息6万元,尚有贷款本息30万元未还。如何处理该商品房,法院在实际审理过程中,一般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已在婚前交付的,该房屋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部分贷款,应返还一半给配偶一方。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

4、名义办理按揭贷款,且用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房款,由双方返还。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以个人名义在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的购房款数额超过房屋总价的一半时,无论房产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书何时取得,离婚时该房屋均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房屋增值收益,由一方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5我个人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因为离婚时处理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不可能有绝对的公平,只能

5、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如果仅仅以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众所周知,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一致,许多房屋由于购房人以外的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如果机械地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作为财产性质的划分标准,一方婚前支付了绝大部分的购房款,只是因为购房人以外的种种因素导致房屋产要证书于婚后取得,因此将按揭

6、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对婚前支付购房款的一方是很不公平的。同样,一方婚前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拖延导致房屋在婚后才得以实际交付,如果按照房屋交付的时间作为划分财产性质的标准,也很难达到公平的效果。另外,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还贷的行为按借款处理,既不符合配偶一方的本意,又变相剥夺了其拥有自己房产或者投资于其他方面而获益的权利。故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还贷所作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二)涉及证券、出资等问题的处理近几年来,离婚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一种是涉及股票、债券、投

7、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当事人在举证和法院取证方面增加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妇女与子女的利益,且保持与相关民商法律相协调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离婚时涉及夫妻财产的有价证券以及在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出资等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1、一些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的情形。按照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

8、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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