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镇新阳青山集镇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影响报告表来源本环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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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建设项目名称:云阳县南溪新阳、青山集镇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编制时间:2016年4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制一九九九年十月1填报说明《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一、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二、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管渠等应填写起止地点。三、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四、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五、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

2、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风向和距厂界距离等。六、环境质量现状——指环境质量现状达到的类别和级别;环境质量标准——指地方规划和功能区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排放标准——指与环境质量标准相对应的排放标准;表中填标准号及达到类别或级别。七、结论和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八、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审查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九、本报告表应附送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及其他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

3、、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总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总图和监测布点图等有关资料,并装订整齐。十、本表填写4份,报环保局审查,填写时字迹应工整清楚。十一、此表经审批后,若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建设地址或周围环境等有重大改变的,应修改此表内容,重新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十二、编制单位应对本表中的数据、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结论负责。十三、经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和要求,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十四、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表最后页摘录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23基本情况

4、表1项目名称云阳县南溪新阳、青山集镇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钱忠明联系人白浩联系电话18523289575邮政编码401147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旗山路252号建设地点云阳县内2个乡镇,南溪镇新阳村1组、青山村7组。立项审批部门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号云发改投[2016]13号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D46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总投资529.78万元环保投资57.6万元投资比例10.87%22占地面积1341m建筑面积1341m评价经费/万元煤/万吨年能耗情况3电11.74万度油/天然气/m分类年用水量年新鲜用水量年重复用水量

5、用水生产用水0.20880.2088/情况(万吨)生活用水0.0540.054/合计0.26280.2628/1.1编制依据1.1.1环境保护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6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6)《中

6、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1.1.2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条例及规章4续表1(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施行;(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2015年6月1日起施行;(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2013年2月16日。1.1.3地方性法规和文件(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7月23日修正);(2)《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26

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8]135号;(4)《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8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重庆市部分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的通知》(渝环发[2007]1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部分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通知》(渝环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5)《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15]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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