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辉英美法哲学问题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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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景辉:英美法哲学的问题与方法(蓟门法哲学研习会第一期发言记录)蓟门法哲学研习会第一期于2009年10月17号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行,由陈景辉博士做主题发言,范立波老师和刘叶深博士点评。研习会对发言和评论的录音进行整理,录成文稿,以飨读者。记录分别由李富才和胡美娟整理,并交由发言者审核。在此特地对三位老师和整理者表示诚挚的谢意。这里是陈景辉博士的发言。范立波老师的发言seehere,刘叶深博士的seehere。英美法哲学的讨论,在最近的一些年里,在汉语的传统里面,越来越重要或者说越来越热门,这一点不用

2、从大陆的情况看,看看台湾的情况,我们也可以看得到,比如在台湾很多的法理学的学者们基本上都有德国的传统或者在德国拿到的学位,但是他们现在已经把主要的研究的精力往英语的传统上转,这一点不论是在颜厥安的身上还是在年轻一辈的王鹏翔的身上也看到的非常的明显。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个传统,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个变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样的,因为英美的传统,英美对于法律理论的这样一套讨论,现在或者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已经成为关于法律理论讨论的一个主流性的看法,所以任何要想参与这个领域的讨论,如果避开英美传统所使用的概念术

3、语,使用的这样的传统里面所引发的系统性的看法,这样的一种讨论是不可能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英美法律理论的传统已经构成了当代法律理论传统的中坚性的力量,或者是主流性的力量。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德国的传统相对于英美有一定的劣势地位,起码在法律理论的这个问题上。当然在其他的问题上是不是具有劣势地位,我们且不说,比如像在关于法律的实践性的过程当中所进行的理论解说,比如像法律推理的问题,以及围绕之的论证理论、法律方法的问题,在这个领域内,英美的传统是不是占有优势是另外一个问题。起码在legaltheory这个传统里面

4、,英美的方法是一个主流性的传统。我们可以看到德国的传统当中,比如说像当代的阿列克西,他也不断的一英文的方式在英语世界发表文章,来扩张他的影响力。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也不断的被英美的传统所接受,也在一定程度在当德国法学家中成为唯一的具备相应国际影响力的学者。我所表明的意思就是说,英美法律理论已经成为一个主流的传统,任何忽视或者回避英美传统的讨论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第二个原因是,我们知道英美的传统一旦在中国的语境下进行讨论的时候,它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实在法上的反对。实在法上的反对我们通常都

5、会认为中国,无论我们怎么称呼我们所在的这样的法律的传统,大体来说在最近的一百年左右的时间里,我们建立的是类似于大陆法系的这样的一个传统。这样的话,德国的一些对于法律的看法,一些思想,就成为我们当然要学习的对象。为什么在这样的一个实在法的体系之下,英美的传统依然是非常重要的呢?原因其实非常的简单,因为我们知道法律理论的传统或者我们对法律理论的学习,是一个理论上的讨论,理论上的讨论不见得必然要有实在法作为他的基础。11m也就是说这两个问题之间是可以被分割开来的,可以分别进行处理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实在法

6、的体系性或者实在法所具备的传统性,不构成我们在理论上关注传统法的障碍。当然在某些问题上会造成障碍,比如说,关于先例问题的研究,起码在英美传统里面有关先例问题的研究,很难跟中国的传统有非常紧密的结合关系。当然一种心照不宣的印象式的讨论是允许存在的,但从理论上这两者之间是有相当的距离。但除了这中非常特殊化的部分之外,在理论的讨论过程之中,英美的传统所能给出来的这些认识或者看法,不会因为实在法体系的存在而造成讨论的障碍,这是我第二个要说明的一个问题。第三个我要说的是,英美法的传统的吸引力在什么地方。尤其对我来说

7、,当时我读研究生的时候,大体上就开始对这个理论有兴趣。当时在我们研究生院,真正的主流不是英美的传统,而是德国的传统,这一点无论是在法理学研究所还是在当时其他的一些法学研究所,比如说像民法,刑法他们的传统,都是有非常强势的德国的传统。那么在这种背景之下,我为什么会对英美的传统感兴趣,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样的,英美的这个传统,虽然我不太使用分析法学的概念或者分析实证主义的概念,我不太使用这样的概念,因为它过分的偏重了他所使用的方法上的一个方向,而忽视了他的实质性的一些观点。所以我不太把它叫做分析法学,我一直把他

8、叫做所谓的实证主义的传统。这种传统对我来说最大的吸引力,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样的,在这套传统当中,他们通过长时间的讨论,形成一系列的基本概念,这些基本概念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些基本问题的观念,而这些问题能够使我们对于法律的认识能够防止在一个稳固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留于一些过分抽象的、过分玄妙的讨论之上。它容易建立起一些稳定的讨论基础,而只有建立在一种稳定的讨论基础之上,我们才有一个共同交流的可能性。我们也才能有一个对问题建立在一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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