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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SCR-2012-01032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政办发〔2012〕4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11-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管理,进一步明确校车标牌核发及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工作职责和要
2、求,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印发〈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教基一〔2012〕9号)、《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2〕10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原则,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市、区县(市)两级教育部门应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的校车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统筹安排和制订校
3、车使用计划,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第三条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新增校车时,应先向区县(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增加校车。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新购买的申请核发校车标牌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专用校车。(一)专用校车应以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的名义注册,不受理个人车辆作为校车。-11-(二)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对全市校车启用专段“湘A*S***”黄色号牌管理。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和校车标牌核发第四条学校、幼儿
4、园以及客运企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长沙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区县(市)教育部门应当核实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证明资料(主要有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以及办学许可证、道路运输相关资质证明等),并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注是否同意的意见;取得同意后,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分别送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第五条区县(市)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回复意见。(一)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审核
5、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校车是否已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二)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专用校车所属企业资质;审核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和服务方案的合理性、便民性。第六条市级或县级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请更换或购置标准专用校车单位的行政审查。自收到区县(市)教育部门提出的审查-11-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项目进行
6、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级或县级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一)负责审核申请单位是否有购买校车指标;(二)所购校车是否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三)所购校车是否已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四)是否制定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服务方案;(五)学校是否制订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六)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学生上下车交接管理制度;(七)学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第七条市级或县级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审核把关。决定批准的,发放
7、统一编号的校车使用许可文书,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由市级或县级学生用车领导小组书面说明理由。三、校车标牌管理第八条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第九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区县(
8、市)教育部门-11-审核、报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第十条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等校车管理单位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交警车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第十一条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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