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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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文件渝能监〔2011〕5号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关于印发《行政违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制度的通知各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本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和依程序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下列制度及规定,于即日起颁布实施,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行政违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重庆市能源

2、利用监测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4.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奖惩制度5.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6.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档案管理规定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主题词:制度程序通知抄送:市经信委环资处,市经信委法规处。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办公室2011年4月7日印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行政违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委托,实施节能监察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

3、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委托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能行政违法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节能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第三条 办理行政违法案件必须遵循合法、合理、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第四条 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五条 中心经市经济信息委的委托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由市经济信息委管辖的节能行政执法案件,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另有规

4、定的除外。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六条 对下列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予以登记:(一)依职权检查发现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三)其他机关移送的;(四)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第七条 对登记的案源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处理:(一)对依职权检查发现的案源审查后,依法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源调查核实后,依法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依法告之决定结果。第八条 节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

5、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节能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具有节能违法事实的;(二)依照节能法律法规可追究法律责任的;(三)属于中心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第十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需要立案办理的行政违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中心行政执法负责人批准后立案。第十一条 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

6、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由材料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严禁以暴力、胁迫、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十三条 询问应当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允许行政相对人做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询问笔录,经行政相对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第十四条 现场勘验检查,由节能行政执法人员,法定检验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 现场检查应当有行政相对人在场;行政相

7、对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一般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第十五条 节能行政执法人员检查违法行为现场时应当制作勘验笔录或者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中心行政执法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的证据应当加封,由证据持有人就地保存或者中心保管。登记保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通知书,开列清单,由

8、节能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名。证据清单一式两份,由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各执一份。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中心处理。第十七条 中心应当对调查结果和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中心应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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