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规范司法审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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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行政规范司法审查制度随着现代社会分工日趋多样化,行政干预已涉及公众生活的各个领域,行政司法行为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有利于促进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而且有利于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程式化,有利于行政机关加强对自身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以及救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应善于实施行政行为,来影响和调整其权利、义务关系,引导人们的行为,从而起到市场经济冲突规则裁判员和经济关系、经济秩序调节者的作用。这正是行政司法价值功能的体现。行政司法的实质就在于以间接手段而不是以直

2、接的行政命令手段来管理经济,它通过调处纠纷和对行政机关自身行政行为的规范化、程式化为中介,来加强和改善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宏观调控,引导和矫正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不仅如此,行政司法行为通过及时、便捷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投诉有门,防止矛盾激化,这在维护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等方面也有积极意义。但是当今行政权呈现不断膨胀的态势,这同时也意味着引发行政失误的可能性在增大。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体现分权制衡原则,确立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惯例。一、我国行政规范司法审查的现状

3、1、行政规范司法审查制度不完整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活动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其中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称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称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理论上。抽象行政行为即指各种行政规范,它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确定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就是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是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加以限定。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列举性规

4、定,法院目前只审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诉讼,而将行政规范类抽象行政行为绝对地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8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实行司法审查法定原则以及对行政诉讼范围加以多方面的限制,造成了我国的行政诉讼范围过于狭窄。虽然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5、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但是,行政审判在实践中却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在许多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虽受到了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但由于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往往难以受理。还有一些发生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案件,由于既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也不属于民事案件,当事人陷入了不能寻求任何司法救济的两难境地。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所建立的只能说是一种残缺不全的、不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只拥有和行使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它远不能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

6、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不符合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所提出的要求。但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不断暴露出行政诉讼的局限性,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行政规范享有的“司法审查豁免权”已经引起人们的强烈质疑。2、对行政规范的作用形式存在错误理解。有种观点认为,行政规范作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处于消极存在状态,如果行政主体不主动付诸实施,是不会自动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损害后果的;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损害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允许被起诉,那么对抽象的行政规范没有必要同样接受司法审查。其实,行政规范的内容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除

7、其规定中的某些强制性处罚条款需要主动实施才能涉及相对人权益外,对于行政规范中的一些限制权利、增加义务方面的内容来说,只要做了违法性的限制或取消规定,则不用实施便意味着使行政相对人某些合法的申请、请求权利被限制、剥夺乃至丧失。可见。行政规范一经颁布,便也同具体的行政行为一样,直接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3、对“三权分立”制度的狭隘理解,禁锢了有关行政诉讼法理论的探讨。人们谈及设立对行政规范的司法审查权,往往将其归结为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制度的翻版,囿于政治原因,在此问题上都不敢越雷池半步,认为在实行人民代

8、表大会“议行合一”制度的我国,没有对行政规范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基础。8当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立、制衡的根基源于“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但是作为人类文明政治发展的一部分,我们又不能否认其具有的合理性。现代民主政治要求执掌不同性质国家权力的各类机关之间应实行相互分工、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否则将会导致权力的膨胀与滥用。因此,即使在我国赋权法院审查行政规范,也只是符合了现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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