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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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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漳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公正、公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制定本规定。一、处罚程序的适用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根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2、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除第1项外,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3、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2、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公民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4、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适用一般程序。二、简易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4、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三、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1、立案(7个工作日)发现、接受移送或接到举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由职能科室或环境监
3、察机构制作《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报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局长;局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机构调查取证并提出初步意见(10个工作日)职能科室或环境监察机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需要监测的,应按国家有关环境监测的技术规范进行采样,并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调查结束后,职能科室或环境监察机构应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对于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12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交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分管局长
4、、局长批准同意后销案;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提出初步处罚意见,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查。3、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审查(10个工作日)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或环境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4、环境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处罚5万元以上(处罚金额可由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自行研究决定)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由环境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5、处罚告知(1)职能科室或环境监察机构制作
5、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在7日内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当事人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调查机构予以协助配合;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漳州市环境保护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举行听证。(3)法制工作机构经对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结果复核后,对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可以不
6、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制作撤销案件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销案归档;对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报局领导或环境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讨论决定。6、处罚决定对于确属需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科室或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在印发纸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在局内、外网上公布行政处罚结果。送达由调查机构负责。7、处罚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7、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12(3)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诉讼、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职能科室或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草拟有关文件,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8、结案归档案件执行后,由调查机构制作结案报告,由法制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结案。处罚案卷应按照规范建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8、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12漳州市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公正、公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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