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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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营业额的管理,便于各级地税机关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全面提高营业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营业税纳税人营业额的确定适用本规范。第二章 综合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

2、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第四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第五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3、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第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

4、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税目(行业),在5%至30%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

5、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第十一条 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全部并入营业额。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账务上直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第十二条 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

6、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相应的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复印件及主

7、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征收人员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告知其补正;管理人员应当在接收相关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第三章 交通运输业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营业额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陆路运输收入、水路运输收入、航空运输收入、管道运输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第十五条 陆路运输收入,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包括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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