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区公车治理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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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高新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洛办〔2011〕51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现制定我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和厉行节约的要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

2、立健全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21—严格编制核定、严格预算管理、严格配备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立足实际,着眼大局,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

3、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清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全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区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区人大联络处、政协联络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二)专项治理工作内容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

4、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地方、部门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擅自采取拆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21—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5.豪华装饰公务

5、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6.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三、治理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1月底基本结束,共分为4个阶段。(一)动员部署(截止5月30日)各乡(镇)、区直各单位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各部门要召开动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提出工作任务、措施和时限。(二)清理纠正(截止8月

6、15日)各乡镇、区直各单位要重点抓好3个环节。1.登记自查(截止6月9日)。各单位对公务用车进行登记,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一般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21—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车辆登记情况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执法执勤用车中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车辆单独填表登记,不进行公示,不填车牌号、车架号);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

7、。登记表于6月9日前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管委会领导和办公室管理车辆进行如实登记,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要组织对本单位县处级干部日常工作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摸底,于6月9日前将《县处级干部日常工作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6)、《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7)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审查核实(截止7月15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

8、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管委会办公室、区监察室(审计局)、区财政局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3.纠正处理(截止8月15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于9月15日前将《—21—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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