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授课提纲(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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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授课提纲(上)第一单元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是私法——利益说——主体说——隶属说——自有决策说评价:不是实证法的概念,但具有重大意义3、民法是实体法注意:1、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2、民法的法律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理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理解关键:平等主体三、民事法律关系1、概念:受民法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自然人、法人——有无第三民事主体?内容——民事权利、义务客体

2、——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人身权利的客体?3、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等四、民法基本原则——强行法——体现民法精神、是法官造法的依据1、平等原则——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2、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调整对象——有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人、法人)自治工具——法律行为内容——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其意思安排其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这种安排不违反强行法、善良风俗,即为有效,受法律保护。体现——债法上的合同、单方行为——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婚姻法上的法律行为——继承法上的法律行为

3、——收养法上的法律行为——违反自愿法律行为的效果:1)意思形成不自由的:胁迫、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损害非国家利益)或无效(损害国家利益)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误解的行为可撤销3)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4)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3、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内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信。-----作用:法官造法、解释法律的依据解释合同的标准衡量权利义务的尺子。---民法中的体现★★留置权人的行使权利的限制(担保法85)---留置物可分时的合

4、理留置义务。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合同法119)------积极减少损害的义务。婚姻无效原因补正后主张无效婚姻的禁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4、过错责任——契约自由的行为边界5、私权神圣——人格完善的基础、抵制非正当国家干预的工具6、权利本位第二单元、民事权利、义务、责任一、民事权利——权利的概念:意思说、利益说、力量说(一)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1.人身权利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

5、;         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权利           名称权         亲属权:父母对成年子女、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权利身份权 配偶权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考点:人身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方式限于侵权之诉。人身权利不得转让、继承,剥夺人身权利不受诉讼时效调整人身权利主要是法定的,个别身份权例外2、财产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1)物权他物权担保物权财产权利2)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3)社员权(有非财产权利内容)4)知识

6、产权(有非财产权利内容)●一般情况下受侵害时,只能主张物质损害例外: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受侵害时,例外可产生精神损害:◆结婚录像带被毁;◆尸体、尸骨;◆唯一的负载重大感情的照片●宠物不被司法实践认可(二)、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权利间相互关系中的从属性分类(1)成立上的从属性(2)消灭上的从属性(3)移转上的从属性(三)、依义务人范围分类: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一人对所有人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对一个人或几个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四)、依权利的作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

7、成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1、支配权(人→物或身体的权利)----支配客体(物、身体、生命等),无需请求即可享受利益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2、请求权(人→人的权利):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适用2)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3、抗辩权---对请求权说“不”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一时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67、68)●先诉抗辩权2)、永久性抗辩权已过时效的债权----债

8、务人抗辩权注意: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抗辩------不承认对方有请求权抗辩权------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但可以用抗辩权对抗它4、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a成立某种法律关系-----追认权、同意权、遗赠的接受形成权体系b变更某种法律关系----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优先购买权、选择权、c消灭某种法律关系------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遗赠的拒绝、婚姻解除权考点:●受除斥期间调整,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行使方式明示方式(撤销权)和默示方式(遗赠的拒绝)诉讼方式(离婚)和非诉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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