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doc

武汉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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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简称“武汉文化新政30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动《武汉市文化产业振兴计划(2012-2016年)》落实,进一步加快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政与税收政策  (一)自201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今后随市级财力增长情况相应增加,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对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其工商登记注册后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给予100%奖励;对文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减

2、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市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市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资金的财政投入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对新组建的文化和科技融合专业孵化器,根据其孵化面积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可达200万元。鼓励孵化器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孵化器自身平台建设年度投入费用的50%

3、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可达100万元。  二、投资与融资政策  (五)成立市文化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搭建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平台。  (六)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分阶段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50万元。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  (七)支持担保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力度。在武汉市依法设立、为本市文化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的担保机构,当年日均担保责任额达到

4、其实收资本两倍以上,但最高不超过10倍的,每年按其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可达300万元。  (八)推动重点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自主创新与成果转化政策  (九)对文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鼓励文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努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的文化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可达400万元。  (十一)加大对文化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力度。文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

6、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二)在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优先支持文化企业获批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自主创新平台申报的项目;文化企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助;对新批准设立的文化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

7、给予50-100万元资金补助。  (十三)完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文化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对经核准的文化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获批省级和国家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资产与土地政策  (十四)发生合并或分立、公司制改建以及整体出售情形的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清查全部资产,清查的资产损失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十五)按照“项目带土地”原则,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原土地使用者利用

8、已取得的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采用划拨、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对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允许以作价出资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士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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