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doc

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doc

ID:32146830

大小:63.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9-01-31

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doc_第1页
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doc_第2页
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doc_第3页
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doc_第4页
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总则第一章合作社的设立及变更第二章成员权利义务的设定第三章设计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第四章合作社各项制度的建立第五章合作社清算解散阶段的法律服务第六章法律政策宣讲和其他注意事项    总则  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设立以及相关治理提供法律服务,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

2、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2.1本指引所称律师办理合作社设立以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合作社的设立人、成员或者合作社委托,指派律师为合作社设立、规章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治理市场体系健全及清算终止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及相关咨询服务。2.2律师办理合作社设立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根据委托,参与合作社的筹备工作,组织各方协商、草签设立协议等;  2.2.2根据委托,办理设立人资格的审核、

3、出资等事项,协助召开设立大会、整理设立大会纪要和设立大会决议;  2.2.3根据委托,设计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设置,制定各机构的产生办法,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划分、议事规则等;  2.2.4根据委托,起草合作社章程;  2.2.5根据委托,代为准备工商登记所需文件、资料,代为办理工商登记等。  2.3律师在合作社运行阶段提供治理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3.1根据委托,协助合作社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2.3.2根据委托,协助合作社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理事、监事、经理人员的诚信体系;  

4、2.3.3根据委托,代表合作社参与商业谈判、合同审核等业务,有效防范外部法律风险;  2.3.4根据委托,代理合作社进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以及相关事务的处理:  2.3.5根据委托,审查拟人社新成员的资格,办理成员人社、退社、除名、更名等事项;  2.3.6根据委托,办理合作社成员账户内的出资份额以及公积金份额转让、继承等事项:  2.3.7根据委托,代为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活动;  2.3.8根据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事项的变更、年检等。  2.4律师在合作社清算终止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

5、不限于下列范围:  2.4.1根据委托,起草合作社合并、分立协议,办理有关事项;  2.4.2根据委托,指导清算组办理合作社清算解散的有关事项;  2.4.3根据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办理合作社破产清算的有关事项等。第3条特别事项  3.1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为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指导和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3.2律师为合作社设立及治理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3.

6、3律师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等法律服务事项。  3.4律师从事将农村现有的行业协会、供销合作社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改制为合作社等方面的业务,可以参考本指引进行。  3.5本指引仅重点提示为合作社提供法律服务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对于与一般日常法律服务相通的服务内容,不予赘述。  第一章合作社的设立及变更第4条审核设立人的有关情况  4.1应保证设立人数符合法律关于最低人数的限制,即至少要有5

7、名以上设立人。  4.2资格审核:  4.2.1自然人农民身份的审核: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4.2.2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审核,应要求这些设立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有权决定对外出资的部门的决议等证明文件,如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交审批文件。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

8、(如村民委员会)不得加入合作社。  4.3按照法律的规定,控制不同身份、性质成员的比例。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4.4设立人有自愿组成合作社的意思表示,并且各个设立人能够对合作社的性质、宗旨、主要业务开展等达成基本共识。  4.5上述审核工作中,律师应当根据合作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