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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交流用心服务上杭县房地产业税收政策摘要上杭县地方税务局整理二〇一三年四月17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不得低于2.5%。个人所得税最低负担率不得低于1%,自2004年7月1
2、日起施行。《龙岩市房地产行业地方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岩地税发〔2004〕88号)★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不低于2.5%,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不低于1%。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龙岩市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岩地税发〔2004〕175号)★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下限2.5%,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下限1%。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执行。《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岩地税发〔2006〕181号)★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5%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
3、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市国地税岩国税发〔2008〕7号)★除新罗外的房地产开发业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不得低于15%,税后利润分配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承包承租经营者应缴纳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及定期定额纳税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下限标准0.9%,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7岩地税发〔2006〕181号)同时停止执行。《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岩地税函〔2009〕27号)★省局2009年3月2日(闽地税发〔2009〕49号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规模及税源大小等因素确定预缴期限。但下列企业应当按月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一)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业。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月(季)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地税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
5、月1日起施行★总局2009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2009年6月24日岩地税发〔2009〕30号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6、和规范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二、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房地产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㈠对财务管理规范、账证健全、能准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应纳税所得额,能及时、完整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的房地产业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为查账征收,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17契税政策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
7、证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耕地占用税政策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获准占用耕地的
8、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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