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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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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村乡财政所服务指南为推进“三项制度”建设,提高财政所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树立诚信、服务型形象,切实履行好财政所工作职责,创建文明、优质、高效服务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一、服务承诺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维护勤政廉政的形象,向乡机关职工、各村和广大群众作出更高质量的服务承诺。二、服务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1、热情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办理相关业务。2、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解答耐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3、按照业务办理规程,向乡机关职工、各村和广
2、大群众提供服务,实行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监督电话,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4、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方可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所补资料内容,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在尽量短的时限内办理完毕。5、接待单位及群众来访要做到举止文明、语言文明,对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对重大疑难问题做好记录和汇报。6、经办人员外出,应委托或由部门领导安排其他同志代理其业务,并负责转达。正常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能办的马上就办。重大或紧急事项需研究或请示后才能办理的,实行预约服务、延期服务。三、服务电话:乡机关干部、各村或群众来办事,请拨打电话2830076。
3、四、服务承诺制度的流程图:区财政局领取审批表1、扶贫资金审批流程:报区政府领导签字盖章区财政局农财股拨款乡领导签字盖章报区扶贫办领导签字盖章区财政局领导签字盖章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流程图:本人填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2份中心审批后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支取公积金经办人报相关材料及申请表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单位审核后交经办人代办(五)领取及核对“一折通”补贴的农户请携带以下材料:1、核对“一折通”信息的农户须携带户口本、户主身份证、土地承包合同书到乡财政所办理。2、支取“一折通”内补贴的农户须携带户口本或身份证、“一折通”存折到乡信用社办理。(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以下材料
4、:(一)退休。提供有关单位和部门批准的退休正式文件1份、退休证复印件1份。(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三)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四)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调令或迁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属正常自然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死亡证明文件;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同时继承人、受遗赠人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身份
5、证复印件。(六)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预付款收据、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原件)。单位集资建房应提供单位集资建房协议、建房售房合同,首付款收据、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市、县(区)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准建证、土地证、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原件);其中: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准建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原件)。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手续证明(1991年8月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办法规定》其中: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
6、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身份证复印件。(八)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当月还贷款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九)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提供房屋租赁证、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出具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或纳入当地低保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十)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提供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十一)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夫妻结婚证明、户籍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可证明夫妻证明的文件、配偶身份证等。(十二)中心要求提供的
7、其他证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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