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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工商團體法規彙編 - 6024412766.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工商團體法規彙編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編印民國103年4月15日182182目錄一、工業團體法1二、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11三、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17四、商業團體法25五、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35六、商業團體分業標準41七、輸出業團體分業標準53八、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55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63十、人民團體法87十一、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95十二、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107十三、勞動基準法111十四、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25十五、勞工請假規則131十六、勞工退休金條例133十七、勞
2、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143十八、性別工作平等法151十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157二十、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159二十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165附錄一、全國性及臺灣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績效評鑑要點169二、全國性社會及職業團體優良工作人員選拔要點175三、人民團體獎勵辦法177四、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179五、印信條例181182182工業團體法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工業團體,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劃工業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為
3、宗旨。第 2 條工業團體為法人。第 3 條工業團體之分類體系如左:一、工業同業公會:(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二、工業會:(一)縣(市)工業會。(二)省(市)工業會。(三)全國工業總會。前項省(市)工業同業公會之組織,以未指定在特定地區內之省(市)者為限。省(市)及縣(市)工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工業團體,應冠稱中華民國;各工業同業公
4、會及聯合會,應冠以本業之名稱。第 4 條工業團體之任務如左:一、關於國內外工業之調查、統計、研究、改良及發展事項。二、關於原料來源之調查及協助調配事項。三、關於會員生產運銷之調查、統計及推廣事項。四、關於技術合作之聯繫及推廣事項。五、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六、關於會員業務狀況之調查事項。七、關於會員產品之展覽事項。八、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九、關於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一○、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及勞資糾紛之協助調處事項。一
5、一、關於勞動生產力之研究、促進與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講習之舉辦事項。一二、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一三、關於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182一四、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工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一五、關於各項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一六、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第 5 條縣(市)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工業同業公會與工業會、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各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全國工業總會之主管機關為內
6、政部。前項各類工業團體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 6 條工業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會址所在地,由主管機關核定之。工業團體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一 節 設立第 7 條凡在同一組織區域內,有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同業工廠滿五家以上時,應組織該業工業同業公會。但全國工業同業公會之組織,得不受上項家數之限制。第 8 條工業團體之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
7、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調整時亦同。第 9 條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第 10 條兩業以上之工業,得由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命其合組工業同業公會。合組後如合於第七條之規定者,並得命其分組工業同業公會。不在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得聲請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同意後,准其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同業之工業同業公會。第 11 條工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並將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
8、備案。前項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由主管機關轉送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第 12 條工業同業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182七、會員資格及入會、退會手續。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產生之標準。一○、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一一、會議。一二、經費及會計。一三、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第 二 節 會員第 13 條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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