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价格评估鉴证工作通讯_185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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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价格评估鉴证工作通讯2013年第11期总第66期本期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印发《关于全省第五次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创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13年全省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验收重点、验收形式等作出安排。◎沂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大会战”受好评。◎高青县价

2、格认证中心受到县纪委监察局通报表扬目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文件选登△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第五次规范化创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5△济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权限的通知》………………………………………………

3、……………………………………………………………6◎局长讲话△济南市物价局局长孔杰在济南市价格认证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6◎案例分析△海参价格鉴证的思考……………………………………………………………………………………9◎经验交流△安丘市价格认证中心充分发挥职能成效显著…………………………………………………………14◎工作动态△青岛市举办全市价格认证人员涉税、涉纪检业务培训班……………………………………………16△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落实规范化验收活动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4、…16△沂南县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大会战”受好评………………………………………………17△垦利县价格鉴证工作注重“三健全”…………………………………………………………………17△高青县价格认证中心受到县纪委监察局通报表扬……………………………………………………18山东价格评估鉴证工作通讯2013年第10期总第65期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5、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抢夺公私

6、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

7、)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19-山东价格评估鉴证工作通讯2013年第10期总第65期(一)导致他人重伤的;(二)导致他人自杀的;(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死亡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

8、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第五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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