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doc-魁奇路东延线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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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魁奇路东延线工程(禅城段)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尽快实施魁奇路东延线工程(禅城段)建设,完善该片区的交通组织配套,须征收道路沿线部分的土地与房屋作为道路建设用地。为确保该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张槎街道、祖庙街道和石湾街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禅城区(南庄镇除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征用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征收范围魁奇路东延

2、线(桂澜路以东至东平路段),长约1380米,共需征地约77108平方米(约115.7亩),征收私人住宅约120户,面积约29000平方米,征收集体物业约56000平方米(详见附图)。二、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魁奇路东延线工程的土地与房屋征收部门为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征收实施单位为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收补偿款,负责做好征收工作的宣传发动。三、房屋征收补偿(一)征收补偿方式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功能11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其中住宅包括商品房、房改房、自建住宅与其配套车库(房);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含商铺)、工业用房、仓库、办公用房等。征收补偿实行

3、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置换相结合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1、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2、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住宅,以核定的房屋套内面积在征收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内按房屋套内面积1:1的比例置换。对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非住宅中的商业用房(含商铺)、办公用房类,可在征收人建设的安置用房内按等值的原则进行置换。其余非住宅由征收人按照佛府办[2004]322号文执行。3、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建、加建、改变建筑结构的建筑部分一律不予补偿。(二)房屋补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1、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为准;2

4、、经房管部门备案已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过户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为准;3、经市、区规划部门审批的自建住宅,以审批文件批准的建设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4、1992年8月15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施前建造的,以当时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5、2002年8月28日11前,以原澜石镇建设国土部门审批的自建住宅,以审批文件批准的建设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建设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以依法依规核定的面积为准。四、住宅

5、征收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标准如下:(1)钢混结构5000元/平方米;(2)混合结构4800元/平方米;(3)砖木结构45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之日起30日内支付补偿款30%,余款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支付。2、房屋产权置换(1)提供禅城区在奇槎新基村小组东侧盈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郊禽蛋场)地块兴建的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以毛胚房形式提供,按套内面积每平米400元的标准另行补偿基本装修款。(2)按核定的房屋套内面积1:1置换,土地使用性质按原征收房屋性质不变。(3)配套车库(房)按同类住宅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进行补偿

6、或按套内面积置换为配套车位,面积出现差异时按同类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进行折算。(4)按“面积近似”11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用房套内面积大于核定的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但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建筑成本价格结算;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钢混结构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70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用房套内面积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套内面积的,少于部分按同类住宅的货币补偿单价(含奖励)补偿给被征收人。(5)安置房按“先签先选”分三批进行抽签选房。被征收人在2013年4月1日前签订房屋补偿合同并于2013年6月1日前交出被征收房屋的,可优先参加第一轮抽签选取安置房;在2013年4月1

7、日后签订房屋补偿合同并于2013年6月1日前交出被征收房屋的,可优先参加第二轮抽签选取安置房;2013年6月1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参加第三轮抽签选取安置房。在同一时间段签订征收合同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用房的顺序通过抽签决定。3、奖励办法(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2013年4月1日前签订房屋补偿合同并于2013年6月1日前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按核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0元;在2013年4月1日后签订房屋补偿合同并于2013年6月1日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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