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新增規定資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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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科會新增規定(自101年8月起)日期及文號主旨說明101年7月30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50820號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並自101年8月1日生效(詳見附件一、二)修正重點如下:一、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項目分為「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及「管理費」4大項。二、「業務費」、「研究設備費」與「國外差旅費」3個項目間流用之比例限制,由以前流入20%、流出30%放寬至流入流出皆50%,超過此比例才須事先

2、報國科會核准。三、各項目內支細目是否與研究相關,及如因研究需要而有細項變更與經費調整必要者,授權由執行機構認定並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刪除原規定中研究設備與耗材等經費用途之例示項目,俾免誤導。四、增訂經費浮報虛報之處置,明定追回管理費額度為浮報總額之一定倍數(1至3倍)及增列「書面告誡」處分。101年8月31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58874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詳見附件三)一、依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執行機構應於計畫結束辦理結報時,併

3、同將補助計畫依同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之支出用途及經費,全部彙整函報本會備查。<101年8月1日仍在執行及以後年度核定之計畫須列>二、填列範圍:(一)業務費項下助理人員類別變更、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項目新增或刪除等支出用途變更。(二)研究設備購置項目變更(不限金額)。(三)國外差旅費出國種類(移地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變更。101年10月26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71206號為提升我國科研競爭力及發揮科研經費運用效能,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自101年10月26日

4、起於業務費項下匡列彈性支用額度一、適用計畫(一)具研究性質之計畫原則適用,並由本會考量各類計畫之屬性後衡酌納入,對適用計畫將主動於經費核定清單匡列彈性支用額度,核定清單未匡列者即不適用。(二)追溯自101年10月1日以後仍在執行之計畫開始適用(不含新制多年期計畫以前年度已執行部分)。二、額度計算(一)每件計畫每年總額2%並以2萬5千元為上限(若為執行中計畫,以所剩計畫期程核算);但1、計畫執行期限未滿半年者,彈性額度折半計算。2、多年期計畫(同一計畫編號)分年核計,但得於全程期間內使用。(二)新核定計

5、畫於核定時匡列,執行期間若有追加(減)者不再調整;現正執行中之計畫以最近核定(追加減後)之補助經費總額核算後匡列。(三)上開額度於經費核定清單補助項目「業務費」說明欄增列乙點呈現。(四)考量部分計畫未核有業務費,為簡化程序,實際支用時授權執行機構得逕依內部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自其他補助項目(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調整支應,如因額度調整,致該支用項目流用比例超過50%時免送本會同意。三、支出用途(一)放寬額度之支出用途範圍為與計畫相關之交通、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或國際交流等支出事項,其中如涉及現行

6、法規訂有行政院一致規定者,除附件四所列事項外,仍應從其規定。(二)涉及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費用,不受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4點第4款及第5款之限制。(三)所列不受行政院規範部分項目,除延攬國外專家學者部分,依實際支出數與院訂標準間之差額列計外,以各項目支出總額,列入支用彈性額度計算。四、帳務處理(一)經費支用仍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原始憑證核實報支,其真實性由計畫主持人負責。(二)補助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另列一彈性支用額度之欄位,由執行機構填列實支數,以瞭解支用情形。五、使用限制

7、(一)彈性支用額度僅限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支用,未支用額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不得保留使用。(二)彈性支用額度不得轉撥至他機構執行。六、控管機制經研究計畫主持人同意,得將所定額度之全部或部分,交由執行機構考量內部控制環境自行訂定統一控管方式,以增加整體使用彈性。101年11月23日臺會綜三字第1010077144號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自101年11月15日生效(詳見附件五、六)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補助產學合作研究

8、計畫作業要點:(一)「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將合作企業配合款由30%調減為20%。(修正第16點)(二)研發成果歸屬部分,刪除但書所定「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超過計畫總經費之50%者」始得議定之限制。(修正第20點)二、修正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業經國科會於101年5月7日以臺會企字第1010027188A號令修正名稱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配合修正補助合約書。(修正第8點)三、目前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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