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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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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文献...................................................................................................................................................25致谢.................................................................................................
2、........................................................27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28V万方数据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一章电子签名相关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公司IT化与电子签名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公司IT化与电子签名的概念公司IT化(informationt
3、echnology),依托信息网络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为前提,采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公司管理与运行,凭借信息化方式代替传统法定书面形式,以此来解决现代化公司运行中相关问题。现代化公司运营当中,公司股东会议的召开、股东的表决权、质询权、查询权等权利的行使以及相关电子文件的制作,都需要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予以支撑,特别是涉及电子签名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电子签名,顾名思义,是一种在网络环境中使用的签名,即将涉及签名人身份的数据采用电子形式进行存储。简单说,是仅仅双方知道密钥的一种通过互联网传播,靠密钥算法加密过
4、的数据。2005年4月1日,被学者称为“中国第一部信息化法律”之《电子签名法》正式开始颁行,该法弥补了我国电子商业领域的空白。但实际上,世界各国电子商业领域早已开展法律研究,自1996年联合国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开始,部分国家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部分国家颁布了电子交易法,还有部分国家采两种立法模式。我们国家则根据国家信息化战略的引导,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出台了《电子签名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此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在法律效力上拥有等同性。该法极大程度的促进了国内电子商业领域的发展,是我国
5、电子商业领域内的里程碑。二、电子签名的法律特征公司IT化进程离不开电子签名的使用,电子签名使得公司与股东之间网络信息交换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电子签名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功能等同性,电子签名的功能在于确认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虽然电子签名是由一系列加密信息组成,但各国在实际使用当中,通常认为其和手1万方数据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①写签名在法律效力上拥有等同性。国内《电子签名法》之中亦有相关叙述。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选择电子签名,当双方协议达成后,一方不能因对方选择电子签名的形式,就不予承
6、认其法律效力。2、特殊认证性。电子签名的认证区别于一般的手写签名的认证,手写签名的认证一般选择资质较深的笔迹鉴定专家即可对手写签名进行认证,确认是否由当事人所签署,这一认证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而涉及电子签名认证,我国《电子签名法》②中亦有相关阐述。即由电子认证机构根据密钥客观的进行认证,因此电子签名较传统的手写签名更具有认证效力。第二节公司电子签名的现状与主要形式一、公司IT化与电子签名的国内立法现状公司IT化这一崭新的公司管理制度,目前在我国《公司法》中尚无明确法条予以支持,同时学术界对公司IT化
7、的研究也正在进行之中,但是针对公司IT化中的股东大会电子表决制度,仅在上市公司之中有所体现,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均具有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实施细则,这两部实施细则中都明确表示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络行使表决权,股东网络行使表决权就涉及到电子签名的应用,但上述两部法律中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而且由于《实施细则》法律位阶较低,也仅仅针对上市公司,未能惠及目前数量庞大的非上市公司,尚未能引起立法者的关注,因此公司IT化中电子签名制度的发展迫在眉睫。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晚,电子
8、签名法律化的迫切需求日益增长,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滞后的矛盾越发显现,法律上空白导致本行业内未达成统一标准。我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将电子签名这一全新的签名方式带到了公众面前,为国内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公司IT化与电子签名的国外立法研究美国,电子商业往来最为频繁的发达国家,同样其电子商务立法也趋于完善。①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②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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