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征税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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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l章绪论课税。基于方便性和可执行性的考虑,他们提出对网络的数据流量征税的思想。尽管比特税方案能够有效保证财政收入,同时具有课征方便的优点,但是因为比特流的货币价值无法衡量的现实原因,比特税方案遭到了大多数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的批评。显然,比特税方案的提出更多的是从保障政府财政收入和净化网络环境角度出发的,对于当前世界各国来说课征比特税并不现实。.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托宾(1972)提出:对所有的外汇交易征收比例很小的税金(如0.1%、0.5%),以打击国际金融投机行为,这种就货币流量征税

2、的理论被成为托宾税。网络技术的出现,数字化产品以及电子交易的发展,使电子交易的商品无形化,对现有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由于资金流是网上交易唯一可以监控的对象,对互联网上及在线服务的货币流所征税成为一个现实的选择。托宾税虽然解决了电子交易征税对象问题,但是货币流的存在并不一定必须伴随着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另一方面数额相等的现金流所对应的交易的性质和费用也千差万别。由Richard.L.Doernberg(1998)教授提出的预提税方案试图在来源国和销售者居住国二者的征税权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关系。由于外国销

3、售者在收入来源国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并不必然导致常设机构原则的适用,电子交易的出现对常设机构原则形成更加严重的挑战。收入来源国为保障自身的国际税收利益可以就本国消费者对国外产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货币总额按照一定税率征收预提税。预提税方案认为,在电子商务中对支付款项进行分类可能存在人为的因素,所以预提税方案适用于任何支付款项(不论其性质是属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息、报酬、货物成本或其它)。预提税方案解决了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问题,同时预提税简便易行。然而预提税对简单的对交易额课税并没

4、有考虑交易双方为交易付出的成本,并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JennyE.Ligthart(2004)①从消费税的角度对电子交易课税做出了分析,他认为大多数国家的消费税政策是针对商人销售产品给居住在附近的居民的,跨境电子交易的出现使传统消费税无法监管,各国面临税收损失。由于最初的电子交易主要是实体产品的交易,跨国交易中实体产品必须通过海关,所以并不会对传统税收带来根本性的挑战。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出现使得产品的销售方和消费者难以界定,税务部门无法对此进行巾JennyE.Ligthan,consumptio

5、ntaxationinadigitalworld:aprimer[J],CanadianTaxJournal,2004Issue4电子交易征税模式研究监管。而国与国之间无形产品交易则只有贸易的双方所有产品税率相同,且贸易双方贸易额平衡时,来源地课税和消费地课税才不会导致跨国税收利益的转移。所以各国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倾向于利用电子交易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与其他国家合作。文章最后认为,如果没有国际间的配合,很难对跨国电子交易有效征税。1.2.2国内相关研究文献我国对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研究起步较

6、晚,我国研究人员和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有各种不同的见解。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电子商务是否征税。一种观点认为,基于网上交易与一般的商业贸易没有本质区别,提出应按相同的税率课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上交易是政府收入的新财源。因此除了对网络公司征收营业税外,还应该设立专门针对电子交易的新税种;此外也有学者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外部经济性考虑,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助于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经济发展,认为对网上交易应实行免税。对网上交易是征税还是免税,目前国内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结论。第二,电子商务

7、是否开征新税,如何征税。胡蓉(2002)认为,要确定以何种税种对电子商务征税,目前有两种选择:一是将具体的电子交易归入既有的税收体系中,如将其确定为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二是国通过国内立法判定,成立独立发机构制定专门的电子交易税法规。这种思路代表了当前赞同电子商务征税的主流思想,将电子交易要么归入现有税收制度的框架之内,要么将其通过全新的立法加以规范。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李雪若(2002)④不赞成对现阶段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征税,她认为现阶段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

8、务的发展,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很高,技术上也无法实现。此外,一些学者对电子交易引起的国际税收问题进行了研究。针对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胡蓉(2002)认为,在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上,确定纳税人的身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是管辖权正确行使的前提,能够有效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维护国家征税主权。在传统商务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是否与其领土主权存在着某种属人性质或属地性质的连结因素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但是因特网的开放性使人们在传统贸。《电子商务~税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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