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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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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贸流通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全面提高流通领域管理、服务及安全保障水平,规范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流通领域业务工作的技术基础,是促进市场流通、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此项工作由商务部商贸流通标准化主管司局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是全国流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将标准化工作
2、纳入本地区商务工作发展规划。第三条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商贸流通标准化体系,组织制修订、推广与实施商贸流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做好标准的实施、监督、评价及后续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商贸流通领域标准化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第四条商贸流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应限定在如下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强制执行的要求;(二)涉及保护人类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三)防止欺骗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要求;(五
3、)保护环境和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六)维护市场秩序及人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的要求。第五条下列技术要求中,需要在全国商贸流通领域内统一规范的,应当制定行业标准:(一)商贸流通领域术语、分类、标志、通用规范等基础标准;(二)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和经营场所技术要求;(三)重要商品和特殊市场专项管理及市场准入技术条件;(四)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市场规划、分等定级、信息管理、服务程序、质量要求及规范等技术要求;(五)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消费安全保障控制技术要求;(六)生产资料的流通
4、管理及加工过程控制技术要求;(七)农产品流通管理、农产品流通及加工过程控制、农产品及其加工品检测方法、定点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农产品购销标准、农产品市场建设与管理、定点屠宰与流通管理等要求;(八)商贸流通技术转化、技术装备与辅助材料的加工与使用要求;(九)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要求;(十)商贸流通发展规划及纲要所规定的其他标准。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5、;(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第七条商务部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国家标准化工作。(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承担国家标准任务,组织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三)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国家标准;(四)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管理本行业产品、服务质量认证工作。第八条鼓励行业组织及有关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我国的标准,参加有关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维护国家和流通行业的利
6、益。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九条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协会(商会或学会)及企业可设立标准化管理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规范标准化管理。第十条商务部是商贸流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商贸流通领域标准化工作,包括跨部门而由商务部归口管理的行业标准化工作。商务部商贸流通标准化主管司局具体承担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在商务系统实施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
7、组织编制全国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体系纲要;(三)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研究提出制修订流通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含增补计划),配合编报商贸流通标准体系建设专项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四)组织制定、修订和复审有关流通行业的行业标准,负责组织管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备案及组织出版发行工作;(五)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厅、局)的标准化工作;(六)组织实施或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实施相关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估;(七)组建、管理商务部归口的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指导全国专业
8、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八)组织全国商贸流通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九)组织行业协会和机构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统一管理商务系统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十)组织商贸流通标准化成果的申报工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第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商贸流通标准化管理规定,制定在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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