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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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一)变更诊疗科目审批1.受理范围: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增设诊疗科目的。2.办理程序: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或中医药业务处受理审核,报分管厅长审批,出具批复文件,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拟增设项目进行筹建。3.需要提交的资料:⑴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的申请文件(上级主管部门为省卫生厅的,提交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说明拟增设的原因和理由;⑵拟增设诊疗科目情况报告(内容应包含目前医疗机构现状、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原因及必要性、发展规划、人员配备及培训计划、业务用房情况及拟筹

2、建时限等);⑶同时提供变更诊疗科目登记程序中标注“*”号资料;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二)诊疗科目变更登记1.受理范围:⑴取得省卫生厅同意增设诊疗科目批复且已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⑵诊疗科目不具备开诊条件,需要注销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⑶取得相关特殊医疗技术专项审批,按照要求需要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2.办理程序:(同步进行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电子审批程序)⑴省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受理办公室)受理;⑵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负责资料初审,需现场验收的组织专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⑶省

3、卫生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或中医药业务处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⑷审批通过后,省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受理办公室)出证、存档、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核录入,进行公示。3.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不含补正资料和限期整改时限)。4.需要提交的资料:(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电子申请)⑴申报资料目录;⑵《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⑷省卫生厅同意增设诊疗科目的批准文件(拟增加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的,提交《大型医

4、用设备配置许可证》);*⑸拟增设诊疗科目从业人员名录(同附表4),对从业人员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及复印件(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等);*⑹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同附表5);*⑺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布局图;⑻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目录;⑼拟增设诊疗科目和医疗技术已获得专项批准的,除提交⑴⑵⑶项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应执业许可证书或批准证书(《如放射诊疗许可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等);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⑾注销诊疗科目的,只办理变更登记程序,仅提交⑴、⑵、⑶项资

5、料。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原则上要一并办理注册资金的变更。(一)变更床位(牙椅)审批1.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同变更诊疗科目审批。2.需要提交的资料:⑴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部门为省卫生厅的,提交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同级编制、财政、发改部门同意增加床位的文件或意见,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包含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业务用房面积构成及合计数等);⑵变更床位(牙椅)登记程序中标注“*”号资料;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床位(牙椅)变更登记

6、1.受理范围:⑴取得省卫生厅同意增设床位(牙椅)数批复且已筹建完毕并符合《基本标准》配备要求的医疗机构;⑵床位减少的医疗机构。2.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同诊疗科目变更登记。3.需要提交的资料:(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电子申请)⑴申报资料目录;⑵省卫生厅同意增设床位(牙椅)数的批准文件;⑶《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⑸医疗机构执业相关项目对应关系表(见附表7);*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附表4);*⑺增加床位(牙椅)数涉及新、改、扩建医疗用房的,需提供建筑设计平面

7、图;⑻涉及新、改、扩建医疗用房的,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环保、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以及卫生学评价报告;⑼涉及注册资金变更的,按照变更注册资金程序办理提交相关资料提交资信证明;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一)变更执业地点审批1.受理范围: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迁址的;⑵新建其他执业地点与原登记注册机构实行行政、财务统一管理的;⑶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统一管理的。2.办理程序:同变更诊疗科目审批。3.需要提交的资料:⑴医疗机构上级

8、主管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部门为省卫生厅的,提交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增设的原因和理由;⑵拟变更执业地点情况报告(内容应包含目前医疗机构现状、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原因及必要性、变更或增加执业地点规模、机构人员配备、业务用房面积构成及合计数情况等);⑶新址所属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迁入或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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