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110409
大小:55.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1-31
《北碚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No.碚农地让字〔 〕第500109 号北碚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委员会印制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说明1、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流转当事人约定时采用。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法律专家咨询。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4、 本合同是承包方有稳定的
2、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而签订的合同。5、经流转当事人协商一致,流转面积可以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也可以采用实际测量面积。6、全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分区域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碚农地+合同类型+合同年份+编号(500109BBCCDDEEEE),其中:500109为北碚区编号,BB为镇(街)编号,CC为村编号,DD为组编号,EEEE为承包农户编号。镇(街)编号为:歇马镇01、天府镇02、蔡家岗镇03、澄江镇04、水土镇05、静观镇06、复兴镇07、柳荫镇08、童家溪镇09、施家
3、梁镇10、三圣镇11、金刀峡镇12、北温泉街道13、龙凤桥街道14、东阳15。各镇(街)按区对镇(街)的编号方法确定各自村、组的编号,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以后凡新增设村、组的编号在原确定的相应序号的最后续编。凡镇村、组合并,如重新定名后,则在原相应序号的最后续编;如合并后的村、组仍使用其中某一村、组名的,则使用该村、组原确定的编号。村、组的统一编号确定后上报由区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北碚区镇(街)合同编号:500109 6重庆市北碚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样本)甲方(转让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受让方):委托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4、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经发包方同意,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北碚区 镇(街) 村 组(社)的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土地基本情况表序号地块名称登记面积(亩)实际面积(亩)质量等级地类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东西南北 1 2 3 4 5 合计:
5、 亩(大写: 亩) 6(本表不够填写时可另附页)二、转让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1.该土地实际面积(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所丈量的面积)与登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不一致的,双方约定转让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登记面积计算。2.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转让价款:①货币支付:每年每亩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元。②实物支付:每年每亩公斤(填黄谷、玉米或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合计(大
6、写:)公斤。③其他:3.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转让价款:①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②其他:四、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甲方在转让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在该土地上的青苗、构(附)着物等,双方约定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为:五、土地交付方式及时间1.甲方按下列第()项方式将转让土地交付给乙方:①一次性全部交付②2.交付时间为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收益。2.在本合同签定前,应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3.本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64.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据本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
7、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2.依法享有受让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3.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有权再流转。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用转让的土地。5.八、违约责任1.乙方不按期支付转让价款的,每延迟壹天,按应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超过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2.甲方不按期交付土地的,每延迟壹天,按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金;超过天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3.一方无故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元违约金。4.一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元违约金。5.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