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学会章程(草案).pdf

创新学会章程(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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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粹智創新學會章程(草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粹智創新學會(以下簡稱本會)。TRIZ是一種系統化創新發明的方法。本會以粹智(TRIZ)音譯命名,取名「中華粹智創新學會」;英文名為ChineseSocietyforTRIZ&Innovation(CSTI)。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公民營企業或機構發展創新應用為宗旨。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2、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發揚粹智(TRIZ)學理,促進產業應用與技術研究。二、雜誌、會刊及相關粹智(TRIZ)書籍之出版與發行事項。三、粹智(TRIZ)人才培訓。四、促進學界、產業與政府等單位粹智(TRIZ)活動之交流、研究與推廣。五、蒐集粹智(TRIZ)國內外案例做發表、競賽活動之舉辦。六、與國際相關組織聯繫與交流。七、相關於粹智(TRIZ)之科技創新管理之研討與規劃。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及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二章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一、個人會員:凡贊同與支持本

3、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本會個人會員。(1)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者。(2)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3)對推動粹智(TRIZ)工作有貢獻者。二、團體會員:凡贊同與支持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本會之團體會員,得派四人行使權利。三、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者,得為永久會員,以後免繳常年會費。四、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五、學生會員:國內外各大專院校之學生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本會之學生會員

4、。六、榮譽會員:凡協助推廣本會理念及宗旨不遺餘力之產、官、學、研資深人士或企業負責人,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學生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一條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

5、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三章組織及職權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

6、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7、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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