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3`14`15`25`77条(92.05.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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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文單位:司法院解釋字號:釋字第684號解釋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周刊第1527期1版法令月刊第62卷3期160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1、16、23條(36.01.01)訴願法第19、20條(89.06.14)行政程序法第102條(94.12.2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事訴訟法第47條(98.07.08)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3、14、15、25、77條(92.05.28)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78.11.20)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98.04.22)行政訴訟

2、法第104條(87.10.28版)行政訴訟法第4、25、28、104、107、229條(96.07.04版)民事訴訟法第78、95條(92.06.25版)民事訴訟法第78、95條(96.12.26版)教師法第29、33條(92.01.15版)教育基本法第2、3、4、8、15條(88.06.23版)大學法第1、32條(92.02.06版)大學法第33條(94.12.28版)高級中學法第1條(93.06.23版)國民教育法第1條(93.09.01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93.06.23版)爭點: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

3、爭訟?解釋文: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理由書: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

4、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

5、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參照)。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本院釋字第三八○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第六二六號解釋參照),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本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參

6、照)。另聲請人之一認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且與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憲法部分,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併此指明。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賴浩敏大法官蘇永欽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林錫堯池啟明李震山蔡清遊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春生陳新民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李震山本件解釋將本屬大專院校學生(下稱大專學生)的行政爭訟權予以歸還,雖係順理成章之事,但也得來不易,值得額手稱慶,本席敬表贊同。至

7、於本解釋旨在變更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而系爭解釋所指涉之「學生」,並未區分大專學生及其他學生(含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學生等,下併稱中小學生),本件卻只以前者為解釋對象,並限於該對象範圍內變更系爭解釋,刻意遺留後者維持原狀,似與憲法意旨未盡相容,而有為德不卒之憾,秉於求全之責,爰提協同意見書如下。壹、本件解釋「自我設限」之風格與方法係轉機或危機?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作成的系爭解釋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並將「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之處分內容,認係「對人民憲法上受教

8、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行為」,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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