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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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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管理制度汇编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仲教字〔2009〕20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六个学科门类授予。第二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行政领导组成。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其中教授应占半数以上,任期2~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1人。各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本院(系)有关领导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或学科负责人组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院(系)行政领导兼任,任期2~3年。199学生管理制度汇编(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制订、修订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审定新增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3.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指导各院(系)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预审工作,并对存在
3、问提出改进意见;5.审查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中各种争议及有关事项;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三)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审查本单位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表现,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2.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并提出处理建议;3.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兼任,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
4、设在教务处,人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相关人员组成。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五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99学生管理制度汇编(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且获得毕业资格。(三)参照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专升本插班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
5、一:①广东省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及格;②在校期间获得大学英语(3)和大学英语(4)课程学分或自主上机学习环节学分;③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20分。(四)外语类专业学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国家专业外语四级统考成绩及格;②国家专业外语四级统考成绩达到50分,且本专业主要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1.5以上(含1.5);③通过国家专业外语八级考试或取得“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1级证书。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具体行为者;(二)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经
6、教育半年以上仍无悔改表现者;(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七条199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人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参照广东省有关文件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成人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第八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提出各专业拟授予学位和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填写好《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审核表》,报学校学位评
7、定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提前或延迟毕业的学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后,须在学校受理学位资格审核时间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复审。(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复审结果进行审查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且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决议方为有效。(四)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印制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
8、委员会向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两批次受理学位资格复审和印制学士学位证书,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5~6月和每年9月;学士学位证书印制时间为6月和10月上旬。第十条199学生管理制度汇编学位办公室根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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