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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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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
2、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依法设立派出机构,按照
3、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设立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做好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组成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省人民政府
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和人口、建设用地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视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逐年增加。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制定规划标准、规范,创新管理模式,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
5、体负责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办理。其他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跨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安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由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州(
6、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和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与相应的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和满足相应的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区域空间管制的规定及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抗震防灾、住房保障、综合交通体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城镇特色、绿地系统、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各类专项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
7、规划统筹安排。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8、。村庄规划包括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第十五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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