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授信循环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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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银()个授循借字()第()号个人授信循环借款合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提示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1、您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2、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签字是真实有效的,是您真实意愿的表示。3、本合同签署前,您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在签署之前向我行咨询。如果您未完全明白本合同条款,请暂缓签

2、署本合同。个人授信循环借款合同贷款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借款人:证件种类: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青岛银()个()字()第()号《个人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之约定,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特别约定条款和普遍性条款两部分构成,特别约定条款与普遍性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循环借款本金最高额度本合同项下的循环借款本金最高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第二条循环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循环借款期限共计

3、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借款利率的调整周期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每笔借款已适用借款利率执行满(大写)个月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该笔借款所适用的初始借款利率浮动比例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上述月份数为借款利率的调整周期。第四条借款罚息4.1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本息(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直至逾期本息清偿为止。4.2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

4、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直至违约使用本息清偿为止。第五条还款5.1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指定还款账户。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到期(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应付的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5.2提前还款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下列计收违约金:5.2.1已还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收取;已还款期限满一年的,按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收取。5.2.2。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6.1。6.2。第七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普遍性

5、条款第八条声明和承诺8.1借款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义务相抵触。8.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项。8.3借款人借款意愿真实,借款用途真实合法。8.4如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借款人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担保责任或者借款人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借款人保证按照贷款人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8.5贷款

6、人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第九条循环借款的使用9.1在本合同约定的循环借款本金最高额度和循环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可一次或分次申请循环使用借款,但使用中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循环借款本金最高额度。9.2借款人使用借款时,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接受贷款人对其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资产状况、借款用途等的调查和重新评估。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个人授信循环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借款凭证,约定具体借款金额、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还款日等。相应《个人授信循环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条借款利率的调整

7、10.1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调整借款利率的,自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下一个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执行新的借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与该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执行新的借款利率。无对应日的,该周期首月最后一日视为对应日。10.2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按调整后新的借款利率和计息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借款利息的计算11.1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月利率=年利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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