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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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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銘傳大學外國學生申請入學辦法97年11月13日教育部台文字第0970228331號函核定97年5月23日教育部台文(一)字第0970092266號函核定第一條本辦法依教育部頒布之「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五條暨本校學則第七條及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學生,指不具國籍法第二條所稱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僑生身分者。原具中華民國國籍,自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之日起未滿八年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其八年之計算,以算至本校所定開學日期為準。外國政府、機構、學校、文教團體依相關文化合作協議之規定,遴薦至本校就學之該國國民,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外國學生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資格採
2、認,依據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辦理。外國學生以英制高中中學四年學歷(Form-4)申請入學者,於原課程外需增修至少24個畢業學分,其外加科目由各系另行訂定之;以英制高中中學五年學歷(Form-5)申請入學者,於原課程外需增修至少12個畢業學分,其外加科目由各系另行訂定之。前述Form-5學生畢業2年(含)以上者,逕以高中同等學力採認之,不另增修畢業學分。第三條每學年招收外國學生名額(含新生、轉學生),不得超過本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十分之一。前項招生名額之計算採外加方式辦理,且不含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名額。第四條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學,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
3、程後,除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得逕依本校規定辦理外,如繼續在臺就讀下一學程,其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外國學生入學方式、標準及相關條件,由教務處召集各相關系、學位學程、所、院組成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訂定並審議之。本校得與外國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相關入學要點另訂之。第五條外國學生(含轉學生)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校國際教育交流處申請入學。一、入學申請表一份,並附貼二吋半身照片一張。二、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入學註冊時須繳驗正式證書(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三、外
4、國學校最高學歷成績單(成績單須由原畢業學校加蓋戳章或鋼印密封,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四、推薦書兩份。五、健康證明書一份(包括人類免疫缺乏與病毒相關檢查-入學後繳交)。六、中文或英文留學計畫一份。七、財力證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具備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書)。八、繳交報名費之證明。前項第二款所定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除海外臺灣學校所發者外,應依教育部頒布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繼續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者,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不受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限制。外國學生若已在臺各校院就讀之轉學
5、生,除檢具第一項所有文件外,應另檢具原在臺就讀學校之成績証明等相關文件向本校國際教育交流處申請。國際教育交流處接受申請後,應將申請文件分送各系(學位學程)、所、院簽核意見,由該處彙整後,送教務處提請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公告,並寄發入學通知書。第六條經核准入學之外國學生註冊時,應檢附本校發給之入學通知書、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四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需經駐外館處驗證)。因應全民健康保險法,外籍學生(人士)在台領有居留證於居留滿四個月之日起,應一律強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新生於註冊時如未檢附第一項投保證明者,應配合繳納第一學期校內保險費;在台居留滿四個
6、月之日起由本校代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投保事宜。自第二學期起全民健康保險費用將納入繳費單內,由本校代為繳納。第七條招收外國學生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之外國學生列冊,載明姓名、國籍、就讀年級、入學科系、學位學程、所,並註明是否為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補助各校院之外國學生獎學金受獎生資料,報教育部備查。第八條在不影響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第九條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當學年不得入學。但,經所屬系(所)主管同意者,得於第二學期註冊入學。第十條外國學生因故無法隨班聽課者,得申請休學,其復學辦法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7、(經核准入學後無法如期就讀者,得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但以一年為限。)第十一條 外國學生申請為選讀生,依規定選修課程經考試及格者,得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明。第十二條 外國學生曾遭國內大學院校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第十三條 外國學生曾於本國高中以上學校完成原申請入學之就讀學程,再向本校申請入學者,其入學方式應比照國內學生。外國學生在我國境內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班)畢業者,得持該校畢業證書,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入學,不受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第十四條外國學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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