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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外商合资”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投资者甲:公司,在经核准登记。法定地址:电话:法定代表:职务:国籍开户银行:帐号:投资者乙:公司,在经核准登记。法定地址:电话:法定代表:职务:国籍开户银行:帐号:第二条:投资者甲、投资者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境内,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兴办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正当权益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经营期限始于公司营业执照核发之日。  第四条

2、:公司名称、地址。公司的名称定为中山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广东省中山市 。  第二章:公司的资本和出资方式第五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元,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投资者甲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投资者乙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总额以内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如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相同数额,则改为:公司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由投资者自行筹措解决,利率经董事会认可,利息列入生产成本开支。  第六条:出资方式和资金用途  公司资本全部以外汇万元投入,用于购买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选用的机器设备、厂房建设、交通运输工具及生产用的原材料投入。  第七条:出资的期限  公司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90天内,应按注

3、册资本的15%缴交第一期投资款。7  注册资本的其余85%应在营业执照核发后的年内缴交完毕。  缴付出资后,由公司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发给出资证明书。  投资者未按前款规定的期限出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在经营期限内,公司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总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应由董事会通过,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第九条:公司年生产经营A产品XX吨,B产品XX万件,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公司的筹备期为营业执照核反之日起个月,建设期为个月,预计投产期为二O年月。第四章:股东会第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

4、体股东(投资者甲、投资者乙)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第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

5、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即投资者**)。定期会议应当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或由执行董事召集及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7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6、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投资者甲行使%的表决权,投资者乙行使%的表决权。(公司如对表决权、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另有规定,可在本章程中另行注明)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按简单多数表决通过。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

7、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表决权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注:如股东有两个以上,补充以下内容: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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