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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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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
2、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和分类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13-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规定。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三)由于文物、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
3、,必须变更设计方案。(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七)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设计明显不合理。(八)其它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况。第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13-(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
4、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
5、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第八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13-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九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十条由省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
6、,设计变更按以下分工审批:(一)以下类型的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1、互通式立交、隧道、服务设施的数量发生变化的;2、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二)以下类型的设计变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1、连续里程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独立特大桥梁的桥型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三)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省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
7、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13-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第十四条对应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审批的设计变更,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初审后提出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申请,由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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