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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凤阳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为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府城镇、临淮关镇和县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筹建设,统一分配和管理,并对低收入群体优先配租。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

2、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租补分离、并轨运行,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县住房保障部门14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府城镇、临淮关镇、

3、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第五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其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租金收取、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等,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委托由政府成立的国有公司负责资金筹措、房源筹集、资产运营等,委托县建设部门房管所负责租金收取、后期维护管理等。社会力量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收益,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住房租金补助、保障性住房的维修管理等。第二章房源筹集和规划建设第六条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

4、改建、收购、长期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的住房;(二)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三)经政府批准,企业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四)闲置的直管公房和社会捐赠的住房;(五)其他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房源。14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通过竞争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代建,主要方式为:(一)由政府确定建设标准、回购价格和建设期限等,竞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二)由政府确定设计方案、

5、建设标准和建设期限等,竞争回购价格;(三)由政府确定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套型结构、建设期限等,在公开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第九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者产业集聚的区域。在新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十条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统筹集约使用:(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二)土地出让

6、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三)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四)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五)社会捐赠的;(六)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其他方式筹集的。第十一条14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租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第三章保障对象和标准第十二条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7、,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一)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5万元、总财产不超过15万元。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不受年龄限制)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离异家庭应满3年以上。(二)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县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本人(含配偶)在本县无住房;

8、(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县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本人(含配偶)在本县无住房。以上(二)、(三)两类人群主要由所服务的企业实施保障,房源主要由企业投资建设。1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县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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